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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建 [2010]165 文件 有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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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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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建 [2010]165 文件 有的回答。【专家解说】:关于公布2010年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通知洛阳市建设委员会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

【专家解说】:关于公布2010年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通知 洛阳市建设委员会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问题的通知 洛建(2010)165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质的认定依据:单位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居民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二、城市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依据:单位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居民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为准。城市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用途和面积有异议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三、被拆迁房屋主体(住宅和非住宅)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该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评估确定。 四、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用途为住宅,临街第一层(自然间)连续3年以上作为经营性用房(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可按照住宅房屋评估结果增加30%~50%补偿。 五、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拆除时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六、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实行高低搭配;安置房的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安置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各计各价,互补差价。 七、被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及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附表执行。 八、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附表执行;特殊装饰装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九、在此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工程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及奖励标准 3.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商业营业房拆迁停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4.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拆迁迁移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1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现状特征 单位 标准(元) 1 石棉瓦顶大型厂房 跨度9米以上,檐高4.5米以上 m2 500 2 石棉瓦厂房 跨度5-9米,檐高3-4.5米 m2 350 3 简易房 四面24墙、石棉瓦顶、檐高2.2米以上,门窗齐全 m2 200 4 简易棚 墙体不完整、石棉瓦或油毡顶、檐高2.2米以上 m2 50 5 低层房屋地下室 高度1.2米-1.8米 m2 180 高度1.8米-2.2米 m2 250 高度2.2米以上 m2 300 6 多层房屋地下室 高度1.8米-2.2米 m2 350 高度2.2米-2.6米 m2 450 2.6米以上 m2 650 7 阁楼(含顶层楼梯间) 高度1.2米-1.8米 m2 180 高度1.8米以上 m2 250 8 砖石砌窑洞 洞内高度2.2米以上,照明设备、门窗齐全 m2 310 9 普通窑洞 洞内高度超过1.8米以上,照明设备、门窗齐全 m2 200 10 简易窑洞 洞内高度1.8米以下 m2 100 11 门楼 按其上盖垂直投影面积 m2 280 12 院大门 钢质、木质(厚度3cm以上) m2 200 13 室外楼梯间 全封闭(楼梯及扶手部分不另补偿)、按垂直投影面积 m2 150 14 室外楼梯 砖砌或混凝土制作,水泥抹面(斜面,含扶手) m2 90 15 机井 机井(深20米以上) 眼 4000 16 供电线杆 水泥杆高度8米以上(含线路迁移) 根 240 17 热水器和空调 太阳能、分体空调移位(其他热水器、窗式空调减半) 套.次 100 18 管(线)网 动力电、有线电视、电信(电话、宽带)移机、煤气、热力等 个.次 按有关规定 19 院围墙 砖砌24墙(高度2.3米以上) m2 40 20 卷帘门 有屋门的双重门(含不锈钢、铝合金制) m2 100 21 水泥路面 厚度在15cm以上(厚度在15cm以下水泥地坪减半补偿) m2 50 22 檐板 宽度在30cm以下 m2 40 23 普通前檐 宽度在60cm以上 m2 70 24 挑梁前檐 宽度在90cm以上 m2 150 25 室 内 装 修 吊顶(铝合金、塑料、木板等) m2 60 铝合金、塑钢双层窗户(或单独封阳台) m2 100 内墙壁纸 m2 10 门(窗)套、包门 面 80 普通壁柜(厚度在30CM以下,以墙面投影面积计算) m2 100 组合壁柜(厚度在50CM以上,以墙面投影面积计算) m2 220 软包装 m2 25 墙裙 m2 60 窗帘盒 m 25 复合地板、花岗岩地坪 m2 80 木(竹)地板 m2 150 水磨石等室内铺装地坪 m2 40 大理石、地板砖等室内铺装地坪(规格400*400以下) m2 40 大理石、地板砖等室内铺装地坪(规格600*600以下) m2 70 大理石、地板砖等室内铺装地坪(规格800*800以上) m2 120 室 内 装 修 内、外墙体贴面(含瓷砖、马赛克、干粘石) m2 30 高档浴盆、坐便器 个 500 铝合金、塑钢隔断 m2 100 石膏、木质等装饰线条 米 5 高档面盆 套 100 普通水池 个 30 塑料地板革 m2 5 自行安装暖气(铸铁、钢制、铝合金) 组 170 普通防盗门(有房门的双重门) 个 300 高档防盗门(钢板全封闭、有屋门的双重门) 个 800 防盗网 m2 35 高档成套橱柜(搬迁补贴) 套 1500 普通成套橱柜(搬迁补贴) 套 800 备 注 1.本表所列附属设施仅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时,太阳能、空调、热水器、电信的迁移费用计算2次。 3.凡本补偿标准未涉及的补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另行协商解决。 附件2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及奖励标准 序号 项 目 补助金额 备 注 一 搬迁 补助费 8元/M2 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计算(最低50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一次; 选择产权调换且安置房为期房的计算两次。 二 临时安置补助费 6-8元/月. M2 1.产权调换方式正常过渡期限:多层(6层以下)为18个月;小高层(7-11层)为24个月;高层(12层以上)为36个月。超过正常过渡期限增补100%。 2.按地域级别和有证被拆迁面积,一、二级地域8元/月. M2(最低500元/月);三、四级地域7元/月. M2(最低400元/月);五、六级地域6元/月. M2(最低300元/月)。 3.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200元/人.次。 4.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500元。 5.被拆迁房屋的管道燃气,每户一次性补偿200元。 三 奖励费 120元/ M2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按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给予奖励。 备 注 1.住宅、仓储等房屋的拆除适用于项目一、二、三。 2.商业营业房、办公、招待所、旅馆、浴池、厂房等房屋的拆除适用于项目一、三;办公、招待所、旅馆、浴池停产(临时安置)补助费在项目二标准基础上增加150%。 3.生产加工企业大型设备搬迁补助费和厂房的停产(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4.商业营业房停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附件3执行。 5.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临时安置)补助费。 6.地域级别按照市土地管理部门住宅用地土地级别的划分图确定。 附件3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商业营业房拆迁停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元/月•M2) 地域级别 类别 街 道 名 称 标准 一 繁华 青岛路、景华路、中州路、西苑路、南昌路、玻璃厂路、人民路、解放路、唐宫路、九都路、凯旋路、金谷园路 80 一般 除繁华路段之外的其他路段 50 二 繁华 长安路、中州路、天津路、联盟路、珠江路、王城南路、纱厂路、定鼎路、九都路、凯旋路、金业路、唐宫路、金谷园路 70 一般 除繁华路段之外的其他路段 40 三 繁华 武汉路、建设路、联盟路、周山路、黄河路、道南路、纱厂东路、金谷园路、新街、夹马营路、下园路、中州路、九都路、启明西路、老城东西南北大街 60 一般 除繁华路段之外的其他路段 30 四 繁华 嵩山路、芳华路、华山路、纱厂西路、芳林路、健康路、环城北路、民主街、启明南路、启明西路、九都路、中州路、周山路、洛宜路 50 一般 除繁华路段之外的其他路段 20 备注: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2. 地域级别按照市土地管理部门住宅用地土地级别的划分图确定。 附件4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拆迁迁移树木补偿标准 品种 胸径、生长期 单位 保留补偿(元) 移伐补偿(元) 备 注 乔 木 50cm以下(含5cm) 棵 6 5 1、拆迁范围内的树木,凭林权证予以补偿。 2、如不妨碍建设,按保留标准补偿;必须移伐的树木,树归原主,按照移伐标准补偿;被拆迁人自行办理移伐手续。 3、树木的胸径从地面1.2米计算。 4、灌木按照每墩补偿15元。 5、其他树种参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花卉迁移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执行。 6 cm -10 cm 棵 15 10 11 cm –15 cm 棵 50 20 16 cm –20 cm 棵 70 30 21 cm –25 cm 棵 130 40 26 cm –30 cm 棵 200 50 31 cm以上 棵 240 60 果 树 2年以下(2米以上) 棵 7 5 2-3年(未结果) 棵 20 12 4-7年(初果期) 棵 100 30 8-10(盛果期) 棵 20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