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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是什么?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3: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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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是什么?【专家解说】:(一)加速折旧的范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

【专家解说】:(一)加速折旧的范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二)技术改造购入机械设备计提折旧的优惠政策 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的相关规定: 1.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2.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3.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技术进步状况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4.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摘自财工字[1996]041号) (三)特定的国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目录公布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共62项。 (摘自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可加速折旧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摘自财税[2000]25号) (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加速折旧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摘自财税[2000]25号)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上述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企事业单位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置清单和相应的购置发票,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 (摘自京国税发[2001]49号) (六)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