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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从2005年到2007年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3: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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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从2005年到2007年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专家解说】:针对2006年上半年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部门规章,法制办予以整理编发,仅供参考。 2006年1月

【专家解说】:针对2006年上半年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分部门规章,法制办予以整理编发,仅供参考。 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法律6件,行政法规2件,部门规章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为任职回避范围。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修正案决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对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列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列为重大事件范围,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认定为公开发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只需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国务院令第45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决定明确,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公司不能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公告作废。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8、国务院令第4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9、建设部令第143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2006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行政法规1件。 1、国务院令第4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决定指出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门规章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证明机构,公证机构设置以县级区划为基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法规定了担任公证员的条件,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公证法规定了公证事项的业务范围,还确立了执业过错赔偿责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变化有,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驱逐出境的处罚种类,扩大了应受处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处罚幅度。本法要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规定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对处罚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包括有案件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3、国务院令第457号艾滋病防治条例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条例规定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4、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新条例要求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新条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因卖淫、嫖娼曾被行政拘留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新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新条例细化了娱乐场所的设置位置,不得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设立。新条例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还规定娱乐场所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 5、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新条例将五保待遇的办理程序,改为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且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6、国务院令第4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条例还规定,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 7、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设立公证机构,要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对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办法要求公证机构执行国家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还列明了公证机关的执业禁止行为。 8、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办法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9、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办法规定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办法还明确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的活动包括有,禁止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禁止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禁止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禁止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10、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对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办法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11、卫生部令第44号血站管理办法 办法将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办法要求卫生部将定期对血液中心、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办法规定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部门规章2件 1、财税[2006]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新增消费税项目及税率有,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高档手表税率为20%、游艇税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实木地板税率为5%,取消护肤护发品、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2、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新办法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编制城市规划要求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新办法强调城市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权,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新办法明确近期规划要求,应当依据已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200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行政法规2件,部门规章1件 1、国务院令第46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规定要求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的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要求公告查找。对经营者不执行规定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国务院令第463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享受工伤待遇。还规定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划定有钉螺的地带予以公告。 2006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法律1件,部门规章1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2、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还规定生产经营母种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原种的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