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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电动车在安徽省何时下乡补贴?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3: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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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电动车在安徽省何时下乡补贴?【专家解说】:  2010年07月13日 爱玛电动车提供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商业上的事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刷散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

【专家解说】:  2010年07月13日   爱玛电动车提供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商业上的事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刷散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补充贴品种等有关需要解答的题目的通知》(财建[2010] 62号)精神,联合安徽省实况,特拟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 商业上的事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电动自行车归入我省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规模。电动自行车下乡工作在省家电汽车下乡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商业上的事务厅、省经信委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下乡商品生产、销售、补贴等程序统一归入我省家电下乡管理体系,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举行管理。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商业上的事务厅、省经信委拟定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的相关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报价、产品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予以明确。主要包括:l、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和生产农村家电产品的能力和经验;2、节能及安全设计、模式、成效等具有较高水平;3、符合国家环保标准;4、适应农村消费环境;5、质量和功能适合农民使用;6、具有较强的维修服务能力,维修网点笼罩率可以或许满足农民对售后服务的要求。   第五条 我省农民和国有农、林场职工在全省规模内购买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财政赐与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在2000元(含)以下的,按销售价格的13%赐与补贴。销售价格在2000元以上的,额定补贴260元。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最高限价暂定为3000元。   第六条 享受补贴的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每户限购2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下乡实施详细时间为:从发布中标的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家电汽车下乡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协议,在其产品质量、销售价格、销售网络、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答应,并交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中标生产企业按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家书息管理系统,产品外观等应符合家电下乡专用标识使用规范。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商业上的事务厅、省经信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参照国家《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财建[2009] 682号),对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中标企业举行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中标后,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可向所在地县级商业上的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由县级商业上的事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共同报批。只有通过备案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方可销售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家电下家书息管理系统条件;(4)必须具备补贴农民资金代垫直补条件;(5)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程序:(1)中标企业或其授权企业登录"家电下家书息管理系统"( WWW.jdxx.gov.cn),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2)销售网点完整精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由网点出具并盖网点章),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商业上的事务主管都门申请备案。(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网点,县(市、区)商业上的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报批备案。同一网点不患上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非备案网点不患上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第十四条 现存安徽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的备案网点(不包括日头能热水器备案网点)可销售电动自行车家电下乡中标产品。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发布该网点销售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的详细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患上高于产品中标价格和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下乡补贴兑付一例实行代垫直补。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与销售网点签订"网点代垫直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委托书"。农民购买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时需向销售网点提供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与销售网点签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直补申领委托书";销售网点要及时与当地财政所举行补贴资金清算,清算时须提供以下质料:(1)购买产品发票的复印件:(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标识卡;(4)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直补申领委托书。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对销售网点报送资料举行严格审核,对手续不全、信息不完整的不予清算。县、乡财政部门要对补贴结果及时举行公示,并加大对销售网点代理情况的抽查力度。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商业上的事务、经信等家电汽车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电动自行车下乡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网点备案、市场监管等工作,并拟定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有效地推动电动自行车下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家电汽车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