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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沙是否在特定一般纳税人范围内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2: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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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沙是否在特定一般纳税人范围内【专家解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9号 )二

【专家解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9号 )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以上规定,河砂采掘企业应该属于特定一般纳税人。

 

按照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6%、5%、4%、3%四档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