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说

有专业维修危房的人吗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5:15:10
热度:

有专业维修危房的人吗热心网友:答:城镇私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 (19884月24海市民政府发布) 第条 保护本市城镇私房屋加强私房屋查险督修防止塌屋伤保障私房住户居住安全根据《城市私

热心网友:答:城镇私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 (19884月24海市民政府发布) 第条 保护本市城镇私房屋加强私房屋查险督修防止塌屋伤保障私房住户居住安全根据《城市私房屋管理条例》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镇及非县属镇工矿区内切私房屋 本办所称私房屋指所、数共自用或租住宅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海市房产管理局城镇私房屋查险督修(简称私房查险督修)工作主管机关区、县属房管部门负责本区私房查险督修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应加强本区私房查险督修工作领导并做组织协调检查落实工作房屋所所工作单位应配合协助做私房查险督修工作 第四条 危险房屋整幢危房、局部危房危险点房屋 ()凡列情况房屋属于整幢危房: 1.基、基础产危险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 2.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危险能构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 3.屋架、桁条产危险能导致整屋顶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 (二)凡列情况房屋属于局部危房: 1.基、基础产危险能危及部房屋导致局部倒塌; 2.墙、柱、梁、混凝土板产危险能构部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 3.屋架、桁条产危险能导致部屋顶倒塌或整屋顶倒塌危及整幢房屋; 4.搁栅产危险能导致整间楼面倒塌; 5.悬挑构件产危险能导致梁、板倒塌 (三)危险点房屋指单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房屋 危险房屋具体标准详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 第五条 私危房修缮由房屋所负责房屋所应按房管所督修要求履行修缮责任借故推托或阻挠 房管所及修缮危房发房屋倒塌造承租或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房屋所承租应护房屋经注意检查房屋每台风汛期前应按房管部门发检查表要求自住或租赁房屋屋架、桁条、柱、梁、墙、混凝土板、框架及其附属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房屋所检查房屋困难或难确定房屋危险程度向房屋所房管所提申请委托房管所代检查 房屋所应按房管部门发检查表要求房屋自查情况填报房屋所房管所房管所汇总应抄送房屋所街道办事处或镇民政府备案 房屋所按检查房屋或未按房管所规定报送房屋自查情况表房屋所房管所视作委托代检查处理 第七条 房管所向委托代检查房屋房屋所收取每平米建筑面积零点二元检查鉴定费检查鉴定费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 房管所应督促房屋所检查房屋做危房鉴定工作建立危房幢卡督修制度代办私房修缮业务强台风期间危急私房进行必要支撑加固于危险房屋房屋所房管所应及提督修案向房屋所发危房督修通知单并抄送房屋所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居民委员房屋所工作单位 第九条 凡经房管所督修危房修缮或经批准翻建所需费用按列规定办理: ()修缮或翻建自自住危房所需费用由房屋所负责;房屋所经济确困难由房屋所及其同住直系亲属所工作单位酌情补助借款补助金额超修建费用三补助资金应本单位自资金解决列入产本或挤占行政、事业费 (二)职业孤救济户向民政部门申请由民政部门作社救济给予补助 (三)房屋所租房屋确实力修缮与承租协商合修承租垫付修缮费用折抵租金或由租赁双协商解决房屋所拒修房屋承租按房管所督修意见先行维修产权仍属原房屋所关修缮费用房租扣除房屋翻修租金根据《海市私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第七条第款关于新建立租赁关系规定由租赁双协商议定 (四)修缮或翻建公私同幢或两(含两)私房户同幢房屋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建筑面积比例摊 第十条 房屋所申请翻建危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须凭关证件向房屋所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领建筑许证施工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接房屋所翻建危房申请书应向房管所征询房屋产权纠纷并应十五内予审批 第十条 与修建私房结构相连需修建要团结互助支持相连修建房屋借故阻挠修建需修建相连房屋应采取效安全防护措施并修建房屋拆损部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属于共同使用山墙等部位修建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协商解决;协商由房屋所房管部门调解 第十二条 凡经房管所督修危房房屋所台风汛期仍修缮解危应由房屋所街道办事处或镇民政府牵联系房屋所及其直系亲属所工作单位根据解危解困原则共同研究解危案;或由房管所或其单位代办修缮必要由房管所先行支撑加固或采取应急性措施所需关费用按本办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拆迁、户口已冻结区私房住户拆迁单位危险房屋内住户应设提前安置或临渡;台风汛期严重危险房屋要予支撑加固确保拆迁户居住安全;拆迁单位困难委托房管所办理关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支撑加固材料属拆迁单位所其拆除或挪用 第十四条 本市建材供应部门修建私危房所需木材、水泥、钢材、砖瓦等主要建筑材料应予优先供应条件单位应材料、运输等面给修建私危房职工予支持帮助 第十五条 凡条件限制难修缮或翻建危房由房屋所街道办事处或镇民政府房管所根据实际情况提意见经区、县城建办公室批准危房内住户作危房迁处理所需房源由住户所工作单位或其级主管部门垫借;住户所工作单位或其级主管部门确困难由房屋所区、县住宅建设办公室垫借垫借房源由今拆除该处房屋建设单位按关规定负责归 第十六条 私危房集区、区、县住宅建设办公室应其列入城市改造或危房改建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期批进行改造市、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应配合进行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私房屋翻建房屋所应持关证件向房屋所房管部门土管理部门办理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由海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自九八八六月起施行 (规)

###

热心网友:为切实做好我乡2015年度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市、区要求,特制定2015年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新型城镇化与美好乡村建设协调推进的要求,为加快推进乡危房改造,加强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建设规划有序、居住安全、乡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美好乡村。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同时要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二)统筹规划、节约用地。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三)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四)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三、目标任务、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和方式、改造方式(一)目标任务。全面完成130户危房改造计划任务。(二)改造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三)补助标准和方式。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危改户具体标准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均2万元;修缮加固均0.6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补助方式按照《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四)改造方式1.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帮助协调施工队伍。2.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的有统建意愿的,乡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四、改造要求(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1.细化工作方案。各村委会要根据省实施方案及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方案,落实到农户。2.加强规划引导。农村危房改造户数比较集中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以统筹集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改厕、土地整理、扶贫开发和农村清洁工程等建设项目,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水平,促进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3.提升改造水平。危房改造要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科学地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抗震等级,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经济的要求。(二)严格把关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提交村委会。2.村级初审。村委会负责接受危改户的申请并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到乡人民政府。3.乡级审核。乡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对房屋状况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4.区级审批。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乡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汇总表后,进行统一复核审批。经审批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范围。(三)加强危房改造管理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村委会要优先改造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房屋,且对一户两宅的只给予改造一幢主住房。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审核、区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各村委会政府要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2、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重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要引导农户先建40—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并留有农民富裕后可以扩建的空间。3、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要加强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户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乡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工地进行逐户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加强工程验收。年度改造任务结束后,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将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将作为后续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安排的依据。(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录入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改造后的农户住房产权为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2.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农村危房改造严格实行月报制度,各村于每月20日以前上报工作进度等情况,8月底前将任务落实情况以工作总结的形式上报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五、实施步骤(一)排查摸底阶段。各村委会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评估,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2015年6月20日前)(二)组织实施阶段。各村委会要摸清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施工建设,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2015年8月15日前)(三)检查验收阶段。各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后,由乡政府先行组织对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初步检查验收。由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建、修缮加固房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2015年8月30日前)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由同志为组长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的领导、监督、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村委会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以分管村镇建设负责人为具体牵头人,建设办工作人员为具体经办人。没有建设办的村委会,要抽调专人经办此项工作。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倒排工期,确保按时按量完成任务。(三)密切部门配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四)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此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