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融资租赁公司办理需要什么手续热心网友:一、融资租赁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总投资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委受理;2、总投资五千万美
热心网友:一、融资租赁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总投资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委受理;2、总投资五千万美元以上,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投资者资质: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内资融资租赁协议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最低注册资本17000万元;(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内资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服务于以下企业:a、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b、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c、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d、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e、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三、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四、 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报告;2、法律文件如送达授权委托书;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8、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11、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1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4、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热心网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六、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七、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八、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九、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十、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十一、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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