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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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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热心网友:一、投资主体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没有特别限制,直接参照公司法执行。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热心网友:一、投资主体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没有特别限制,直接参照公司法执行。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金融租赁公司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  3)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设立条件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1)内资融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最低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1)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5)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当前以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为准入前提,单纯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暂停审批,除非是知名跨国企业;  6)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近一年无股权变更记录。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1亿元以上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以大型装备制造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优;  7)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审批部门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和税务总局。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  3、金融租赁公司  银监会。  四、经营范围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同上  3、金融租赁公司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发行债券;  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资产证券化;  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政策依据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依据以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3、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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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金融租赁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二者区别:一、行业划分不同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二、产业差别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三、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四、存款业务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五、法律授权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十一、租赁资产登记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十二、海关监管不同《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