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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评估与防范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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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评估与防范热心网友:在我国市场经济体主体中,中小企业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总体上讲,相当多的中小企业经营灵活、充满活力,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鲶鱼”的角色,在营造合理

热心网友:在我国市场经济体主体中,中小企业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总体上讲,相当多的中小企业经营灵活、充满活力,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鲶鱼”的角色,在营造合理有序的和平竞争环境,增强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可以为社会提供丰富的产品和服务,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统计表明,美国中小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占到了总体就业人数的60%;目前我国大、中、小型企业的资金有机构成之比分别为1.83:1.23:1;资金就业率之比为0.48:0.66:1,即中小企业比大企业单位资金安置的劳动人数要高,甚至要高出一倍。可见,实现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民生问题。当前,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国家产业政策的研究,没有很好地遵循产业政策的要求,发展方向不明甚至背离产业政策,不仅存在着很大的政策风险,也不可避免地遇到金融政策所设置的准入门槛,发生融资困难,形成“融资难,担保难,还款难,融资更难”的怪圈,我认为,要破解这个怪圈,必须从促进中小企业按产业政策规范发展出发,按产业政策要求扶优限劣,支持部分发展对路,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尽快做大、做强,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银企双赢,防范信贷风险。 一、学透产业政策,规范信贷行为 去年以来,国家为了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也针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调控和监管政策要求,这都是指导金融工作的“指南针”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调控阀”。因此,银行在中小企业授信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产业政策的学习,禁止或限制对列入产业限制目录和耗能高、污染严重和产能过剩的行业领域发放贷款。对未通过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估和环保设施评估的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项目;属于国家 “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流域限批”范围内的项目,按规定给予信贷限制,从信贷源头促进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金融部门来说,更是调整信贷结构,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二、把住投向投量,化解中小企业风险 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风险度高,平均寿命短,据浙江省温州市某区工商管理部门的内部报告披露:该区2003-2006年间被吊销、注销的中小企业2410个,其中生存期不超过4年的占44.52%,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生存期最短,仅1.99年。不同行业企业的生存期有所差别:被调查的16个行业中,生存期最长的为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平均为14.04年;其次是文化、体育及娱乐业,平均为8.07年。传统行业制造业、批零业和餐饮住宿业的企业寿命则在平均水平以上;而新兴行业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企业寿命普遍偏低,基本在2年左右。上述调查虽来自一个地区,但结果很有代表性,在全国也有一定的普遍性,作为金融工作者,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对股东对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研判中小企业风险状况,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从以下方面控制信贷投向投量: (一)在钢铁领域,切实加强对钢铁类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对产品在国际、国内钢铁产品结构中处于上游,附加价值较高、经济效益良好、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或产品有特色、经济效益良好、市场前景较好、竞争能力较强的项目,尤其是国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的冷轧宽带薄板、不锈钢板、冷轧硅钢片、热轧宽带薄板,适度加以支持,坚决禁止和退出100万吨以下生产规模的中小普钢生产企业,坚决禁止和退出产品缺乏竞争优势、生产规模较小、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钢铁生产企业,坚决禁止和退出产品附加值低、市场供过于求、产品处于淘汰边缘的项目,坚决退出生产成本高、经营效益差、污染较严重的企业和产品项目,防止风险积聚和扩大,使风险早退出早化解。 (二)在水泥行业,根据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有选择地择优支持日产2,000吨(含)到4,000吨(不含)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审慎支持,不介入日产1,000吨(含)到2,000吨(不含)规模小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禁止支持非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及日产规模达不到1,000吨(不含)小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 (三)在电力领域,审慎支持以地方电力企业为承贷主体的中小企业电网项目贷款(包括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项目贷款);重点支持列入国家计划、有良好股东结构、装机规模在10万千瓦及以上、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水电项目。适度支持审批手续完善、有良好股东结构、装机容量超过2.5万千瓦、有一定区域和成本优势的中型水电站,适度支持列入国家计划、有一定区位或市场优势、单机规模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常规燃煤机组项目,适度支持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确认的单机在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项目,适度支持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确认的热电联产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资源综合利用和风力发电项目。审慎支持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径流式水电站项目。不介入未经国家审批且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机组项目和以地方高耗能工业园区为市场目标的常规火电项目。禁止介入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且单机容量在13.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火电项目,禁止对未经国家审批立项的常规火电项目发放前期过渡贷款。 (四)在有色金属领域,审慎支持缺乏电解铝资源、主要靠进口氧化铝维持生产、可持续发展较弱的电解铝生产中小企业和项目,对未按国家规定报批的氧化铝生产企业和项目一律不予支持,禁止支持化整为零、变相审批等未经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的新建或技改电解铝项目,禁止支持仍采用自焙槽生产设备或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禁止支持生产规模较小、污染严重或市场前景较差的企业和项目。 (五)在汽车行业,审慎介入生产规模小,品牌一般的中小汽车生产企业。审慎介入没有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的一般汽车生产企业;严禁介入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禁介入“买壳、卖壳”和利用散件进行简单组装的企业。限制进入市场占有率低、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利用散件简单组装的小散农用车生产企业。谨慎介入市场占有率低、市场整车保有量不高的汽车品牌配套生产的中小零部件供应商;严禁介入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未经整车家认可和与同类企业相比竞争力差的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禁止进入规模小、品牌一般汽车企业下游经销商的信贷业务。 (六)在煤炭行业中,适度介入煤液化、气化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炼焦及煤化工中小企业及项目;审慎介入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年产30万吨以上、60万吨及以下标准煤的中小煤矿生产项目;禁止介入年产30万吨及以下标准煤的小煤矿生产项目;禁止介入未经国家安全、环保部门审验合格的煤矿生产建设项目。 (七)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出现的房地产贷款不良率上升情况,要按照国家对房地产业调控的一系列措施从严加强信贷管理,严禁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要求或房地产开发“四证“不全的中小型房地产项目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从严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来源;严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贷款;更不能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优先支持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对虽未违反国家调控政策的高档公寓、写字楼、大型商场等项目开发贷款要审慎介入,严禁介入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对空置3年以上(含3年)未使用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对建成后未经营、或虽经营但出租率未达到50%的写字楼、商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在客户选择上,严禁对资信状况差、存在假按揭、偷漏税、恶意侵犯购房者权益、公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对监管部门进行法人客户授信风险预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审慎对待,认真核查企业开发、融资及授信使用的情况,防止房地产借贷风险。 (八)从严控制“两头在外”的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近几年来,一些中小企业以合资的名义搞“两头在外”,实则抽逃资金,逃避管理,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因此,金融部门应对属于存量业务的“两头在外”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逐步压缩退出,贷款到期后确需继续办理的,应在对企业详细调查和提供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措施基础上报审批,在贷后管理上,及时监督贷款资金的运行状况,及时关注企业经营状况,经常性地检查借款人在境外运用和管理贷款资金的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两头在外”企业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且非“两头在外”企业也可能因改变经营方式而带有“两头在外”企业的特征。因此必须严密监控企业的资产负债、资金流向、偿债能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变化,加强对抵质押品和担保人变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果断退出或进行保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九)加强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准入管理。为解决中小企 担保瓶颈问题,各地成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中小型民办担保公司,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类公司较普遍地存在资本金不实或抽逃资本金的问题,造成“空壳”担保,因此,银行必须严格审查拟合作中小担保公司的实收资本、经营状况、风险内控、担保规模、代偿情况等涉及担保公司风险审核要素和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对担保公司担保的授信主体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不含)业务,或自然人持股比例累计超过50%(不含)的业务,或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不含)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要积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退出。对担保余额在其实收资本10倍以上(不含),或单笔最高担保余额在实收资本10%以上(不含)的担保公司,要压缩对其担保的授信规模,增加反担保措施,否则应积极稳妥退出。 (十)加强关联客户授信管理,防范集团客户系统风险 近几年来,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融资方便,人为地“做大做强”,以参股、控股形式设立所谓集团,或设立数个实际经营业务很少的子公司,相互担保套取银行贷款,各个公司实际上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这种自借自保,无异于“信用贷款”,一旦集团内任一公司资金链条中断,则可能导致整个集团发生“系统风险”,对此,中国银监会已指引各家银行严格控制,因此,银行应按照法人体系内控制总额度的原则管理银行授信,在办理集团授信时应以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或集团外部企业担保为主,减少和避免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此外,鉴于集团客户涉及客户数量较多,行业分布较广,银行应加强风险预警,建立集团客户信息资料库,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社会中介组织和客户所提供的信息,实时监控集团客户的贷款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并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及时预警。 总之,部分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背离产业政策、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不高等种种现实问题,已经转化为贷款银行的隐性风险,因此,银行必须对所授信的中小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由于部分企业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可信度较低,银行在对其进行评价时,除考虑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外,还应该考察高管人员经历及品行,个人可支配资产;工商年检情况、历史信用记录、纳税状况、所属行业景气程度、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生产能力、产品竞争力及市场需求、销售及供应渠道、交易对手履约情况、主要经营者的个人信誉及经营管理能力、已持续正常经营的年限、关联企业状况、发展前景等,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担保措施。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原则上以抵质押担保方式为主,如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应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对个人控股的小企业,应在原有担保条件基础上追加其实际控制人及财产共有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原则上不对小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在贷后管理上,银行除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动态管理外,还应该密切关注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的重大财务状况变化等关键性事件,切实防范贷款风险。通过以上措施,促进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范发展方向、按照金融政策自觉运用好信贷资金、按照财税政策加强财务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实现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