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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本地经营在外地税务机关代开的统一发票本地税务机关认可吗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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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本地经营在外地税务机关代开的统一发票本地税务机关认可吗【专家解说】:税务发票 第一节 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

【专家解说】:税务发票
第一节 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专用发票的条件
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领购。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 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不能向国税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资料;
3、有以下行为之一,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国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国税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二)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
1、申请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簿》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持有《专用发票领购簿》。办理《专用发票领购簿》,首先应当领取、填写《领取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见附件22),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3)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经县(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专用发票领购簿》。
2、领购时需出具以下证件
(1)《专用发票领购单》(见附件23);
(2)《专用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4)首次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电子计算机设备配置及有关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情况;
②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按月填报专用发票使用、抵扣明细表的模拟样张。
(5)防伪税控企业领购税控用电脑版专用发票,还需要提供税控IC卡;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3、限量限额
领购专用发票需按《专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面额、数量和购票方式,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购。一般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最大数量和最高面额是根据其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核定的。限量限额每年核定或调整一次,并记录在《专用发票领购簿》上。
所谓限量,即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1-2本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1本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领购50份电脑版专用发票。
所谓限额,即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1200万元(含本数,下同);领购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工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商业企业不得低于180万元。年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只准领购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
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超限量限额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报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但最多一次只能领购1个月的用量。
4、供新验旧
一般纳税人向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首次领购除外),必须先交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申报专用发票领、用、存和税款缴纳情况,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够领购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主要是审核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否与纳税申报相符。
5、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电脑版除外)时,必须当场在专用发票1至4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销货单位”栏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和格式刻制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手工填写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9、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