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二类障碍规定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1: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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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二类障碍规定【专家解说】:">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643号文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对
【专家解说】:">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643号文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达到统一标准,正确认定,严格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供电单位、调度中心,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支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监人员实施本细则。
1.3 本细则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1.4 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列为异常未遂,异常和未遂认定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2 二类障碍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2.l 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1.1 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l.2 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2.1.3 10kV(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1.4 10~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
2.1.5 磨煤机满煤,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2.1.6 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2.1.7 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龙门吊、桥吊、码头吊、翻车机、波轮机、轮斗机、机车、生产船只、堆取料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2.2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2.1 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再热汽温、主汽压、再热汽压、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锅炉管壁温度、汽机主汽温、主汽压、真空、给水温度、除氧水箱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2.2.2 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
2.2.3 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2.2.4 燃煤锅炉尾部再燃烧。
2.2.5 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拒动。
2.2.6 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2.2.7 锅炉来油总速断阀拒动、误动。
2.2.8 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2.2.9 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
2.2.10 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
2.2.11 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 10%,时间超过 6小时。
2.2.12 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
2.2.13 汽机、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等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允许值。
2.2.14 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差胀等超过规程规定。
2.2.15 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2.2.16 汽机高加泄漏或全部高加停用;汽机旁路不能正常工作;水源管线泄漏停运。
2.2.17 电除尘器有三分之一个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8小时内不能恢复;或有两个电场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
2.2.18 出灰系统浓缩机因故造成压耙,8小时内不能恢复。冲灰管线泄漏停运。
2.2.19 锅炉捞渣机因故被迫停运,4小时内不能恢复。
2.2.20 抓渣吊因故影响抓渣,4小时内不能恢复。
2.2.21 100MW以下汽轮机断叶片(不包括100MW机组)。
2.3 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3.l 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3.2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小时,供电单位超过6小时。
2.3.3 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
2.3.4 发电机漏氢量超过现场规程规定数值。
2.3.5 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2.3.6 开关液压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时间超过4小时。
2.3.7 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3.8 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天内未安排检修。
2.3.9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2.3.10 10kV(6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变压器故障。
2.3.11 10kV及以上设备接头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2.3.12 10kV线路带电作业发生瞬间接地。
2.3.13 6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
2.3.14 备用励磁调节装置不能正常备用;励磁整流柜一台故障。
2.3.15 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漏油(气)使油位(气压)降至最低值以下(或闭锁)。
2.3.16 强油风(水)冷变压器运行中冷却装置被迫全停。
2.3.17 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公用配电室、配电架的开关、刀闸、自坠等操作机构失灵,不能分合。
2.3.18 100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
2.3.19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微机闭锁系统死机、程序紊乱,七日内未修复
2.3.20 组立杆塔、搭脚手架(台)跨越脚手架时,发生倒杆、倒架。
2.4 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4.1 发供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
2.4.2 机、炉、电热控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
2.4.3 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4.4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2.4.5 机炉动力联锁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2.4.6 不停电电源(UPS)因故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保安电源不能正常备用。
2.4.7 中央信号系统紊乱不能发出信号。
2.4.8 故障录波装置故障停用(发电超过4小时,供电超过8小时)或系统故障时未投或录波不正常。
2.4.9 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2.4.10 母线PT二次失压。
2.5 水处理设备、制氢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5.1 水处理设备(含凝结水处理)故障停用。
2.5.2 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发电机内冷水等品质不合格,8小时内未能恢复。
2.5.3 透平油、绝缘油、抗燃油等油质不合格,72小时内未达到标准。
2.5.4 制氢设备故障,8小时内未能恢复。
2.5.5 发电机氢气纯度、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
2.6 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6.1 载波、微波通信设备故障或停用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小时、供电单位超过6小时或影响调度事故处理。
2.6.2 远动装置故障超过8小时。
2.6.3 架空明线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2.6.4 通信系统及电(光)缆故障或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6.5 通信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2.6.6 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2.6.7 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或连续停用时间超过10分钟。
2.7 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2.7.1 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或人员责任损坏,修复费用达到3万元及以上。
2.7.2 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10米。
2.7.3 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成损失价值达到0.2万元及以上。
2.7.4 生产交通车辆损坏或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
2.7.5 电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3万元及以上。
2.7.6 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
2.8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3 二类障碍的调查、统计和报告
3.1 二类障碍由车间(工区)领导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必要时厂(局)安监员参加。并于三日内填报二类障碍报表(参照一类障碍报告的格式),上报厂(局)安监部,厂(局) 安监部负责资料存档。
3.2 二类障碍报表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范、障碍经过及处理意见、暴露问题、责任人、防止对策、执行人、完成期限。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643号文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达到统一标准,正确认定,严格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供电单位、调度中心,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支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监人员实施本细则。
1.3 本细则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1.4 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列为异常未遂,异常和未遂认定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2 二类障碍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2.l 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1.1 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l.2 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2.1.3 10kV(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1.4 10~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
2.1.5 磨煤机满煤,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2.1.6 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2.1.7 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龙门吊、桥吊、码头吊、翻车机、波轮机、轮斗机、机车、生产船只、堆取料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2.2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2.1 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再热汽温、主汽压、再热汽压、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锅炉管壁温度、汽机主汽温、主汽压、真空、给水温度、除氧水箱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2.2.2 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
2.2.3 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2.2.4 燃煤锅炉尾部再燃烧。
2.2.5 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拒动。
2.2.6 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2.2.7 锅炉来油总速断阀拒动、误动。
2.2.8 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2.2.9 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
2.2.10 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
2.2.11 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 10%,时间超过 6小时。
2.2.12 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
2.2.13 汽机、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等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允许值。
2.2.14 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差胀等超过规程规定。
2.2.15 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2.2.16 汽机高加泄漏或全部高加停用;汽机旁路不能正常工作;水源管线泄漏停运。
2.2.17 电除尘器有三分之一个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8小时内不能恢复;或有两个电场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
2.2.18 出灰系统浓缩机因故造成压耙,8小时内不能恢复。冲灰管线泄漏停运。
2.2.19 锅炉捞渣机因故被迫停运,4小时内不能恢复。
2.2.20 抓渣吊因故影响抓渣,4小时内不能恢复。
2.2.21 100MW以下汽轮机断叶片(不包括100MW机组)。
2.3 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3.l 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3.2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小时,供电单位超过6小时。
2.3.3 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
2.3.4 发电机漏氢量超过现场规程规定数值。
2.3.5 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2.3.6 开关液压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时间超过4小时。
2.3.7 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3.8 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天内未安排检修。
2.3.9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2.3.10 10kV(6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变压器故障。
2.3.11 10kV及以上设备接头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2.3.12 10kV线路带电作业发生瞬间接地。
2.3.13 6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
2.3.14 备用励磁调节装置不能正常备用;励磁整流柜一台故障。
2.3.15 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漏油(气)使油位(气压)降至最低值以下(或闭锁)。
2.3.16 强油风(水)冷变压器运行中冷却装置被迫全停。
2.3.17 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公用配电室、配电架的开关、刀闸、自坠等操作机构失灵,不能分合。
2.3.18 100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
2.3.19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微机闭锁系统死机、程序紊乱,七日内未修复
2.3.20 组立杆塔、搭脚手架(台)跨越脚手架时,发生倒杆、倒架。
2.4 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4.1 发供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
2.4.2 机、炉、电热控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
2.4.3 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4.4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2.4.5 机炉动力联锁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2.4.6 不停电电源(UPS)因故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保安电源不能正常备用。
2.4.7 中央信号系统紊乱不能发出信号。
2.4.8 故障录波装置故障停用(发电超过4小时,供电超过8小时)或系统故障时未投或录波不正常。
2.4.9 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2.4.10 母线PT二次失压。
2.5 水处理设备、制氢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5.1 水处理设备(含凝结水处理)故障停用。
2.5.2 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发电机内冷水等品质不合格,8小时内未能恢复。
2.5.3 透平油、绝缘油、抗燃油等油质不合格,72小时内未达到标准。
2.5.4 制氢设备故障,8小时内未能恢复。
2.5.5 发电机氢气纯度、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
2.6 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6.1 载波、微波通信设备故障或停用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小时、供电单位超过6小时或影响调度事故处理。
2.6.2 远动装置故障超过8小时。
2.6.3 架空明线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2.6.4 通信系统及电(光)缆故障或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6.5 通信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2.6.6 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2.6.7 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或连续停用时间超过10分钟。
2.7 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2.7.1 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或人员责任损坏,修复费用达到3万元及以上。
2.7.2 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10米。
2.7.3 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成损失价值达到0.2万元及以上。
2.7.4 生产交通车辆损坏或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
2.7.5 电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3万元及以上。
2.7.6 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
2.8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3 二类障碍的调查、统计和报告
3.1 二类障碍由车间(工区)领导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必要时厂(局)安监员参加。并于三日内填报二类障碍报表(参照一类障碍报告的格式),上报厂(局)安监部,厂(局) 安监部负责资料存档。
3.2 二类障碍报表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范、障碍经过及处理意见、暴露问题、责任人、防止对策、执行人、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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