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与其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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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用燃煤锅炉房与住宅的安全距离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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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用燃煤锅炉房与住宅的安全距离【专家解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与其它建

【专家解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注:
  1。如果住宅和锅炉房都是砖混或混凝土的,通常属一、二级防火等级的建筑 ,再要更具体的可核对5.1.1表格的要求。
  2。要看更多的,下载资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看看。其中有“应...”的要求都是必须执行的,而5.2.1更是强制条文(接近法律条文!)。此规范3.1.1的条文说明已经讲明,锅炉房是丁类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不宜”是指条件许可时首先不应这样做。“不宜”虽有灵活,但通常难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