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需要安装排风扇吗?需要的话求一堆合理的理由。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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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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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需要安装排风扇吗?需要的话求一堆合理的理由。急急急【专家解说】:"><<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第
【专家解说】:"><<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二节 电气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13.1.1条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
第13.1.6条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
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13.1.14条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第13.1.15条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的扶梯上面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60°。
第13.1.16条干煤棚档煤墙上部分的敞开部分应有挡雨措施,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
第13.1.17条锅炉房楼地面和层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也可按表13.1.17选用。
楼面、地面、屋面荷载 表13.1.17
名 称
活荷载(KN/m2)
锅炉间楼面
6~12
辅助间楼面
4~8
运煤层楼面
4
除氧层楼面
4
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
0.5~1
锅炉间地面
10
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选用;
(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运煤层楼面有皮带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kN/m2计算;
(4)锅炉间地面考虑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2计算。
第二节 电气
第13.2.1条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2.2条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3.2.3条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13.2.4条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第13.2.5条 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13.2.6条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胶带宜每隔20m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第13.2.7条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13.2.8条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13.2.9条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13.2.10条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13.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13.2.12条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13.2.13条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13.2.14条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第13.2.15条 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第13.2.16条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5条的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部防雷处理。
第13.2.17条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13.2.18条 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13.3.1条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确定,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2条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13.3.3条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第13.3.4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表13.3.4选用。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各生房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表13.3.4
房 间 名 称
温度(℃)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间:经常有人操作时
设有控制室,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2
5
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
16~18
水处理间、值班室
15
燃气调压间、油泵房、化学品库、出渣间、风机间、水箱间、运煤走廊
5
水泵房: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有人操作时
在单独房间内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5
5
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
12
更衣室
23
浴室
25
第13.3.5条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用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的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
第13.3.9条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谋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10条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13.4.1条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
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包括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第13.4.2条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13.4.3条煤场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第13.4.4条化学处理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第13.4.5条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第13.4.6条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8m2/h时,宜循环使用。
第13.4.7条锅炉房的排水温度较高时,宜将水温降至40℃以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统。
第13.4.8条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冲走和积水的设施。
第13.4.9条湿法除尘、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统贮存装置排除的废水和水处理间等处排出的含酸、碱废水,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三业“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13.4.10条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二节 电气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13.1.1条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第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采取隔措施。
第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
第13.1.6条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13.1.10条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
第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第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13.1.14条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第13.1.15条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的扶梯上面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60°。
第13.1.16条干煤棚档煤墙上部分的敞开部分应有挡雨措施,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
第13.1.17条锅炉房楼地面和层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也可按表13.1.17选用。
楼面、地面、屋面荷载 表13.1.17
名 称
活荷载(KN/m2)
锅炉间楼面
6~12
辅助间楼面
4~8
运煤层楼面
4
除氧层楼面
4
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
0.5~1
锅炉间地面
10
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选用;
(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运煤层楼面有皮带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kN/m2计算;
(4)锅炉间地面考虑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2计算。
第二节 电气
第13.2.1条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2.2条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3.2.3条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13.2.4条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第13.2.5条 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13.2.6条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胶带宜每隔20m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第13.2.7条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13.2.8条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13.2.9条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13.2.10条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13.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13.2.12条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13.2.13条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13.2.14条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第13.2.15条 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第13.2.16条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5条的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部防雷处理。
第13.2.17条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13.2.18条 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13.3.1条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确定,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2条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13.3.3条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第13.3.4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表13.3.4选用。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各生房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表13.3.4
房 间 名 称
温度(℃)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间:经常有人操作时
设有控制室,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2
5
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
16~18
水处理间、值班室
15
燃气调压间、油泵房、化学品库、出渣间、风机间、水箱间、运煤走廊
5
水泵房: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有人操作时
在单独房间内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5
5
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
12
更衣室
23
浴室
25
第13.3.5条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用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的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
第13.3.9条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谋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3.3.10条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13.4.1条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
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包括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第13.4.2条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13.4.3条煤场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第13.4.4条化学处理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第13.4.5条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第13.4.6条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8m2/h时,宜循环使用。
第13.4.7条锅炉房的排水温度较高时,宜将水温降至40℃以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统。
第13.4.8条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冲走和积水的设施。
第13.4.9条湿法除尘、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统贮存装置排除的废水和水处理间等处排出的含酸、碱废水,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三业“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13.4.10条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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