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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没有房产证只有使用权的房子遇上拆迁怎么处理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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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没有房产证只有使用权的房子遇上拆迁怎么处理【专家解说】:或者给你钱
或者给你房子,但是未必是你现在的面积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除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专家解说】:或者给你钱 或者给你房子,但是未必是你现在的面积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除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因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补偿形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六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七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 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其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的建筑面积大于或者小于原建筑面积时,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设成本价格结算。 第二十九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国有直管住宅房屋除外),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偿还的建筑面积大于或者小于原建筑面积的,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建设成本价格结算。 第三十条 拆除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相应修改。 第三十一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引起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适当补助。 停产、停业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费的标准及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拆除房屋涉及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时,由拆迁人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拆除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采用房屋安置的,还应当按照拆除房屋使用面积,在过渡期限内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兼营业用房,除发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另付给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对在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内生产、营业或者居住的,不发补助费,并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以料抵工。 这是长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