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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购置燃气锅炉有优惠政策吗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0: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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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购置燃气锅炉有优惠政策吗【专家解说】:你好,你单位符合这个规定就有,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是指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区和青岛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2013-2

【专家解说】:你好,你单位符合这个规定就有,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是指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区和青岛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2013-2015年完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上(不含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治理改造项目。 关于印发青岛市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3〕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年)》,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政策。为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是指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区和青岛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2013-2015年完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上(不含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治理改造项目。 装机容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废气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和项目所在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本办法所称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四条 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标准根据企业性质和治理项目实施差别化补助:热电及供热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1万元/蒸吨,且补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额(仅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和在线监测投入)的60%;其他工业企业补助额不超过4.5万元/蒸吨,且补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额(仅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和在线监测投入)的50%。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按上述标准拨付的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等比例负担。 第六条 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先干后补”的方式,治理项目建成并经环保、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申领补助资金。 对治理投资大、资金困难、需要提前申请部分启动资金的,项目单位签订治理合同并开始施工后,可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报启动资金拨付申请;市、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前拨付30%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 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实施政府采购;治理项目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的,不重复补助。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程序,选用技术成熟、工艺先进的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工程合同和项目批文等应报送市、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治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规定实施工程监理,确保建设质量。 第九条 治理项目建成后,应力争达到《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664-2013)和《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规定的新建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确有困难暂时难以达到新建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的,要确保废气排放达到上述标准规定的现有燃煤锅炉排放标准,并在项目建设时预留进一步升级改造的空间。 第十条 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抓紧完成验收监测和竣工决算,及时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接到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和环保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意见、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补助标准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市财政局按照经核定后的补助金额,及时将市级负担部分拨付给所在区财政局,所在区财政局在1个月内将全部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凭验收意见、携带相关材料(见附件3、4)到所在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对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问效。市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区财政和环保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信息调度和情况核查,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拨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奖励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