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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我查个文件:《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吉建城字[1994]15号)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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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我查个文件:《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吉建城字[1994]15号)【专家解说】: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城字[1994]15号

【专家解说】: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城字[1994]15号 各市、(州)、县建委(城建局)、物价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城市卫生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吉林省城市卫生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为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确保市容整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收费范围   (一)按“谁污染、谁治理”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对不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含住在市区内的农业户、临时住户)、个体业户等收取城市卫生费。   (二)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固体废弃物、清掏粪便(含污水)及使用环境卫生专用设施、设备等实行有偿废服务。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1)五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垃圾每吨0.00—35.00元(含处理、处置费),清运渣土、固体废弃物每吨10.00—15.00元,自运倒垃圾长德拉吉每吨4.50—8.50元(含处理、处置费)。   (2)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保洁专用场地(含停车场)每天每平方米0.15—0.30元,其他场地(所)每天每平方米0.10元。   (3)委托清运清掏粪便(含污水)每吨15.00—25.00元(含处理、处置费)。   (二)收取城市卫生费标准   (1)居民卫生费(含市区农业户、临时住户)每户每月0.50—1.50元。 (2)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集贸市场等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每人每月1.00—2.00元。   (3)凡无自用厕所使用公共厕所的,单位每人每月(含临地工)0.50—1.00元,饭店每月每桌3.00—5.00元,旅店、招待所等每月每床1.00—2.00元,集贸市场每个蹲位每月25.00—40.00元。   (4)营运车辆(含畜力车)每月每辆2.00—10.00元。   (5)经批准摊床点(不含市场内)每天每床点0.20—1.00元,占地超过2平方米加倍。   三、为做好各单位垃圾(含生产性、经营性)、渣土、固体分歧无、粪便、污水、专用场地的清扫保洁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为受托方可与委托收款单位和交纳城市卫生费部门事先签定委托收款协议书(委托协议书附后)委托单位须按时交纳有偿废物费和城市卫生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做到文明服务,保证质量;对不按时交纳有偿服务费和城市卫生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一个月交滞纳金5%。   四、对居民、营运车辆、摊床点的城市卫生费收缴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自收或委托其他部门收缴。   五、中、小学(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五保户)社会公共福利事业、艇长企业、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免收城市卫生费;半艇长企业减半收取城市卫生费。减免缓由单位所在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减免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由政府批准。   六、收取城市卫生费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增设、购置、维护环卫设施、设备、经费不足,做到专款专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卫生费,要按月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送收支报表,收费部门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统一票据(各种票据附后)收费。   七、各地级市收取的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的1%由征收部门上缴省建设厅,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储存,用于环境卫生规划,设施、设备、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垃圾、粪便、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科研及引进新项目、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   八、交纳城市卫生费后不再收取各种名目的类似费用。   九、各市州城建、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不突破省规定标准上限时(不含经国务院批准的演变对外开发开放城市)制定具体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