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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垃圾处理证在哪办理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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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垃圾处理证在哪办理【专家解说】:http://www.34law.com/lawfg/law/1797/3497/print_890989170946.shtml洛阳市人民政府

【专家解说】:http://www.34law.com/lawfg/law/1797/3497/print_890989170946.shtml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洛各部队:   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洛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豫财办综〔2006〕10号、豫发改收费函〔2006〕7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国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是改革现行垃圾处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改善我市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2.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3.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4.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6.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   7.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8.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9.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他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   10.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11.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12.对具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   13.对已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住宅小区,每月向居住户每户收取2元(原物业管理费中已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3元)。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和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征收或委托有关机构代收。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统一管理,按月计收,逐级上缴,分段结算,计划核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垃圾场建设、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偿收集、运输处理成本,支付代征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8%用于征收成本(征收手续费),5%用于奖励资金和征收机构硬件建设,5%用于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成本所占比例分摊。其余部分仍按收集、运输、处理14∶42∶44的比例,按计划拨付给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各代征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要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持证收费。在收费大厅办理收费业务的,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收费票据。各征收单位要按规定将每日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市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缴库方式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部门8%的征收成本费,由市建委报送计划,5%的奖励和征收机构硬件建设资金、5%的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年编制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和执收人员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缴。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洛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垃圾代运管理平整费的批复》(洛市价费字〔1993〕32号)、《关于颁发洛阳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0〕4号)、《关于调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2〕46号)、《关于加强西瓜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洛市价费字〔1994〕16号)、《关于收取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的批复》(洛市价费字〔2000〕12号)5个文件同时废止。    返回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