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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0: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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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专家解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

【专家解说】: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 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 。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等。 三、环境卫生 1、 2、 3、 四、保安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 (3) 2、责任 (1) (2) (3)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 (2) (3) 2、责任 (1) (2) (3)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 2、 二、设备运行: 1、 2、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 2、 四、环境卫生: 1、 五、绿 化: 1、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七、保安 l、 八、消 防: 1、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 小 修 1、 急 修 1、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二、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四、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方米 元; 五、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 调整; 八、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 1、 2、 非机动车1、 2、 二、有线电视: 1、 三、 四、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 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已向 交纳维修基金 元。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 第八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三、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 二、 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交纳违约金,或 。 五、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