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文员窗口受理是专业技术岗位吗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09: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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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文员窗口受理是专业技术岗位吗【专家解说】: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第一条 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消防受
【专家解说】: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窗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标识,合理配置互联网和公安网办公设备,设置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
(二)受理窗口应当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受理窗口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廉政纪律规定;
(二)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情况、审批及抽查结果、办结时间以及消防法律文书,并提供电子或纸质查阅平台;
(三)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
(四)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
第三条 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
(四)对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消防法律文书;
(六)负责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业务的咨询答疑;
(七)建立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受理工作台账。
第四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机构人员(指消防现役干部或公安编制消防民警),一般不少于2人;
(二)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的规定、流程和要求;
配备2名消防机构人员确有困难的,消防支队可配备1名消防机构人员、1名消防文员;消防大队可明确1名消防机构人员负责,配备1名消防文员。消防文员应当经过当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培训合格,协助开展信息录入、登记、查询、统计和计算机操作等辅助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的处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
(二)消防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要求进行抽查,并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公告;
(四)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六条 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消防备案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二)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及办理结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四)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五)严格遵守廉政勤政纪律,不得接受服务对象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
(六)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保持受理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追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予以受理的;
(三)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或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的;
(七)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语言或者行为不当影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追责:
(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设计或竣工图纸、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的;
(三)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已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再次申请不能受理的。
第十条 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办理其他消防行政审批、复核、复验等事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一条 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窗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标识,合理配置互联网和公安网办公设备,设置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
(二)受理窗口应当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
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受理窗口应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廉政纪律规定;
(二)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情况、审批及抽查结果、办结时间以及消防法律文书,并提供电子或纸质查阅平台;
(三)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
(四)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
第三条 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
(四)对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仍未有审批结果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
(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消防法律文书;
(六)负责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业务的咨询答疑;
(七)建立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受理工作台账。
第四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一)具有消防岗位资格的消防机构人员(指消防现役干部或公安编制消防民警),一般不少于2人;
(二)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的规定、流程和要求;
配备2名消防机构人员确有困难的,消防支队可配备1名消防机构人员、1名消防文员;消防大队可明确1名消防机构人员负责,配备1名消防文员。消防文员应当经过当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培训合格,协助开展信息录入、登记、查询、统计和计算机操作等辅助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的处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
(二)消防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要求进行抽查,并将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公告;
(四)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六条 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消防备案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二)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告审批及办理结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
(四)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五)严格遵守廉政勤政纪律,不得接受服务对象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
(六)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保持受理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追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予以受理的;
(三)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或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的;
(七)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八)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九)语言或者行为不当影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追责:
(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设计或竣工图纸、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的;
(三)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已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再次申请不能受理的。
第十条 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办理其他消防行政审批、复核、复验等事项,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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