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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街店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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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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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街店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专家解说】:东莞拟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发表时间:[2008-7-39:30:14]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浏览:[]评论:[]东莞许多垃圾填埋场

【专家解说】:东莞拟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发表时间:[2008-7-39:30:14] 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浏览:[]评论:[]东莞许多垃圾填埋场不合规范。卢政摄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物价局获悉,为了不让垃圾处理费成为各镇财政的负担,该局正在与城管部门做调研,拟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陈旭坚透露,提价前将联合东莞市物价局举行听证会。垃圾填埋场无一合规据东莞市城管部门统计,目前,东莞日产生活垃圾已达到12000多吨。而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只有2800吨,处理的量大概是24%。其余的基本上都是被简易填埋。相关部门表示,目前东莞所有的垃圾填埋场没有一座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据介绍,简易填埋场都是先挖坑,将垃圾填埋后铺上一层土。而正规的是需要铺上高防渗的薄膜,旁边还要设一个污水处理站。东莞目前没有一家填埋场按照了规范标准去做。据介绍,目前东莞明确了全市生活垃圾处理以焚烧发电为主,填埋处理为辅的原则。东莞城市生活人口约有90多万人,已经建成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只有市区、横沥、厚街三座。记者了解到,市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位于南城水濂村,第一期日处理120吨,处理东莞市区以及高埗镇的生活垃圾;横沥的日处理1200吨,承担处理横沥、大朗、常平、东坑等9个镇的生活垃圾;厚街的固体废物发电厂,日处理600吨。三间加起来日处理只有2800吨,距离东莞日产生活垃圾12000吨相差甚远。另外,目前三间焚烧发电厂也将进行二期工程或者增容。预计到2010年,东莞所有焚烧发电厂的日处理量将达到10000吨。与此同时,为了减少污染,东莞市有关部门要求,凡是垃圾焚烧发电厂所能覆盖的镇街,填埋场只保留一个应急,其余的全部封场。东莞垃圾处理费30元每吨基于东莞生活垃圾处理现状的考虑,东莞正计划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据了解,东莞现行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2003年制定的,标准为4元/月·户(户籍人口)、1元/月·人(暂住人口)。“这个费用是很低的,原则上这些处理费用是由居民或者排放垃圾的企业餐厅交付的。居民每户每月4元”,昨日有关人士称,这个收费标准也太低,深圳每户每月收取的是13元。对比珠三角其他城市,东莞的标准是最低的,广州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80至90元每吨,深圳已超过100元,东莞则在30元左右,市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处理费用只有22元每吨。寮步镇环卫所负责人表示,该镇自2004年开征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来,镇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收入约400万元,开支则需750多万元,缺口350多万元每年都得由镇财政另外负担。定额收取征收率不到1/3据悉,近年来东莞垃圾处理费定额收取的征收率不到1/3,村一级的征收率更低。东莞市城管局称,按照现行标准,即使实现全面征收,也远远不足以支付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后进行垃圾无公害处理的经费。记者了解到,东莞市城管局在收集各方意见后,将草拟提高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上交市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提高多少,东莞市政府还要召开听证会。东莞市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类型收费对象计算单位清洁卫生与 生活垃圾处理费(元) 清洁生活两费合一 卫生垃圾标准 费处理费 一、按户(人)计征部分住宅用户(含出租屋住宅用户)户、月9413 二、按垃圾量计征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桶、次549 三、按垃圾箱计征部分垃圾中转站箱、次230 备注:垃圾桶的容积按03立方米计,如没有专用垃圾桶或商铺超面积的,按每立方米33元(其中15元为处理环节纲用)进行的折算收费。说明:1、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原清洁卫生费合并收费后,不再另外收取清洁卫生费、门前保洁费等费用。 2、公厕保洁费按0.2元/人次的标准执行,清理化粪池等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3、表列收费为最高标准,不得突破,但可下浮,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并由执收单位按程序向市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横沥镇横沥镇市政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市容管理1、在本镇范围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并按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造成泄露、遗撒污染道路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依法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在镇中心区范围内,必须按指定停车点停放车辆,禁止任何车辆乱停乱放。3、处于镇中心区范围内(中山路、恒泉路、天桥路等)主干道路段两旁的商铺业主,因业务要求需要设置临时停车位的,须向镇城管办申请设置临时停车位。镇城管办按照每个车位每月300元的标准收取临时停车位管理费。对乱停乱放车辆,由镇城管办向车主下达《占用道路乱停乱放处理通知书》,并锁定机动车轮,按照每车次20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处理。4、禁止机动和人力三轮车在镇中心区和主干道行驶,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机动和人力三轮车一律予以扣押。5、禁止在公路、街道两旁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栏杆、墙壁、电杆以及公共场所擅自涂写、张贴和设置标语、启事、宣传画、广告及雕塑。确需张贴或设置的,须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按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张贴或设置。6、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破损、陈旧、过期和其他户外广告责令限期维修、翻新或者拆除,逾期不办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7、因节日或大型活动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的标语,设置单位必须在节日或活动后三日内拆除。8、临街商铺及各单位不得随意设立标牌,妨碍交通、影响市容。9、所有户外广告招牌一律禁止横向安装。10、户外广告招牌必须经过城管办的审批,由广告招牌制作商携带广告招牌设计效果图送审。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11、垂直向上安装的户外广告招牌必须用灯箱制作或设射灯,招牌高度不能超过5米,招牌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能低于二楼楼底,招牌内边线离墙面的距离不能超过0.3米,外边线离墙面的跨度不能超过1.5米,同一路段垂直招牌的底部应当基本对齐。12、贴住墙面的户外广告招牌必须用灯箱制作或加设射灯,招牌厚度不能超过0.5米。13、户外广告招牌管理费由镇城管办按照每平方米每天0.15元的标准收取,横额条幅管理费按照每条每星期100元的标准收取。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本镇城镇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设置的具有广告内容的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招牌、招贴、条幅、气球、橱窗等。14、对乱贴乱画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其对所发布广告予以清除,并按照每条1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对广告上所留联系电话由电信部门一律予以停机处理。15、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临空排放。违反此项规定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6、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违反此项规定的,依法处以200元罚款。17、在镇区范围内,禁止道路两侧的商场及小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禁止在主次干道的“不准建筑区”内乱摆乱放物品,禁止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线摆卖物品,并依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交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停业整顿。18、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沟渠必须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领取《临时占道施工证》,施工单位对施工所产生的余泥、污物应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清洁,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对已领取《临时占道施工证》,但未及时清理施工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依法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领取《临时占道施工证》的施工队从重处罚,并依法按每平方米每天罚款30元,最高可处以20000元罚款。19、禁止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确需在道路两侧或广场上设置候车亭、岗亭、报刊亭、电话亭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设置单位保持设置物的完好和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按每处罚款1000元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按每平方米每天罚款30元处罚。20、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镇政府的统一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装饰性灯光设施及有灯光的广告、招牌残缺或损坏时,设置单位或业主应及时修复。违反此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每天罚款100元。21、禁止占道堆放材料,确有需要的,须经镇城管办批准。22、禁止地盘擅自从绿化带开口或人行道开口,确有需要的,须经镇城管办批准。二、绿化管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绿化设施。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依法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依法处以树木赔偿费5倍的罚款。因城市建设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拆除绿化设施的,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1)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2)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皮,丢弃废弃物;(3)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4)以树承重、就树搭建;(5)采石取土、建坟;(6)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违反本条第(2)、(3)项规定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1)、(5)、(6)项规定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4项规定的,依法对组织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4、禁止任何车辆在城镇绿地上行驶、停放,禁止在城镇绿地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物品,拒不改正或车主不在现场的,主管部门可以锁扣车辆或拖车,并依法处以200元罚款,损坏绿地的,除按价赔偿外,每平方米罚款100元至200元。三、环境卫生管理1、镇中心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丢瓜果皮、烟头、纸屑、动物尸体等废弃物;(2)禁止乱倒垃圾、渣土、粪便;(3)禁止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4)禁止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杆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5)禁止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6)禁止向河流、河涌、池塘等水体抛弃、倾倒废弃物;(7)生活污水必须排入污水管道,不准乱倒乱泼;(8)饮食行业污水,应先经过隔油(渣)池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9)楼房天面和阳台、走廊等处的雨水、冷气机排水,要用管道排入下水道。违反以上规定其中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镇中心区内不得放养家禽家畜。放养家禽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依法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将建筑废弃物倾倒在公共场所、街道的;(2)维修道路、清疏渠道等施工作业没有及时清理渣土和污泥的;(3)临街工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环境卫生的;(4)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5)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4、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法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建或拆除,并给予警告或依法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镇中心区道路、街巷及住户的排水渠道不是暗渠、没有沉沙井的;(2)落水口没有安装水封式防蚊闸的;(3)未经无害化粪池处理直接将粪便排入下水道或河塘的。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公共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重建(置)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7、实行“门前三包”制度,沿路各业主及各住户必须与当地城管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8、实行房屋业主管理责任制度,各房屋业主必须加强对租客的管理,必须对租客乱丢乱倒垃圾等行为负管理责任。9、沿路各业主必须保证公路花槽至店铺门前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凡是未保证三包范围内清洁卫生的,以每次100元的标准收取垃圾代清费或予以停水。10、各房屋业主必须保证房屋周边地带清洁卫生,凡是业主疏于管理,造成周边地带有垃圾的,以每次500元的标准向屋主收取垃圾代清费,并同时予以停水。11、行人、行车乱丢垃圾的,以每次50元的标准收取垃圾代清费,或罚清洁街道100米。12、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穿着制服,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罚款收费均应开具财政票据,并全额上缴镇财政。13、与本规定有冲突的均以本规定为准。14、本规定由横沥镇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以上规定由二○○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