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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施管理办法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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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施管理办法【专家解说】:  普陀区市容管理局环卫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系统环卫公共设施管理,保持环卫公共设施的完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依据《上海市市容环

【专家解说】:  普陀区市容管理局环卫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系统环卫公共设施管理,保持环卫公共设施的完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区(县)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容环发[2005]113号)和《普陀区市容局关于市容环卫市场化改革“事转企”后固定资产注入及租赁使用的实施意见》(普市容[2005]110号)等精神,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是指产权归区市容管理局所有,租赁给市场化改革“事转企”环卫专业服务公司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厕所、倒粪站、小便池、垃圾箱(房)、废物箱、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站、生活垃圾压缩收集站、道班房等环卫公共设施(包括附属生化生理机、压缩机设备)。   第三条:承租方对环卫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是以租赁、招投标、委托等方式获得。   第四条:区市容管理局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和新建、改建的组织实施,承租方可根据作业使用情况提出规划和建设意见。   第五条:未经区市容管理局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结构,不得擅自关闭和拆除环卫公共设施。擅自改变用途、结构、关闭和拆除的应赔偿并恢复原样。   第六条:遇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搬迁的环卫公共设施由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拆除和搬迁事宜。   第七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一般为八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不受年限限制。改建的内容为拆除重建或原建筑物内外装修、设备更新等。   第八条:环卫公共设施的大修一般为四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不受大修年限限制,大修的内容为恢复功能和形状的局部设施修理和设备维修等。   第九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和大修由承租方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提出具体意见,经区市容局核准后,由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承租方协助环卫公共设施的改建和大修并参与验收。   第十条:承租方负责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安全使用,保持其完好。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在租赁合同中标明。   第十一条:环卫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和保持完好,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屋面:应定期清除杂物,保证雨水畅通,避免造成堵塞致使屋面漏水。   (二)内外墙面:应及时修补面砖脱落,应及时涂刷,保持墙面整洁。   (三)天棚:应及时修复吊平顶破损,应及时涂刷涂料破损面、污迹。   (四)门窗:应保持开启方便,应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应及时补刷脱落油漆。   (五)便器、槽:应保证冲水通畅,应及时修补瓷砖脱落,应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六)蹲位隔板: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油漆脱落、破损,应保证有门的隔板开启方便,应及时更换缺损的零件。   (七)阴井管道:应经常清掏、疏通,保持下水通畅无阻,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缺损的井盖。   (八)地坪(明沟):应及时修复缺损的地砖、花岗岩、面。   (九)照明电器: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电器或老化的电路。   (十)水斗、龙头、衣帽勾等: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缺损的水斗、龙头、衣帽勾等。   (十一)围墙及附属物:应定期进行油漆铁质围墙、大门,应保持涂料面整洁,应及时涂刷污迹,应及时修补脱落的面砖,应及时补齐缺损的标志牌。   第十二条:以上所称“及时”一般指三天内,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废物箱、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站、生活垃圾压缩站内附属设备的管理办法另外制定。   第十四条:区市容局依据本实施办法、《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租赁合同》对承租方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承租方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普陀区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区市容管理局   二OO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