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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政策

来源:新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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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政策【专家解说】:  国家一批重要经济政策和法规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http://www.jrj.com 2008年12月31日 16:27 新华

【专家解说】:  国家一批重要经济政策和法规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http://www.jrj.com 2008年12月31日 16:27 新华网   【字体:大 中 小】【页面调色版 】   免费解套:010-58325082   新华网消息 2009年1月1日起,一批重要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正式实行。现梳理如下:   =================== 新 政 策 ===================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 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取消   12月19日,在上海市内一加油站,一辆出租车等候加油。新华社记者 裴鑫 摄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19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主要内容为: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 新 法 律 ====================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过度包装说“不”   12月19日,据在北京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座谈会披露,有关部门已成立环境税研究工作组和专家组,专门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等行为研究开征独立型环境税。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社发 张庆民 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有力地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09年1月1日同步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修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为切实保证三个新税收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消费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   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数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政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规定。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符合条件台湾居民可成为大陆律所合伙人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今年共有600余名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中37名考试成绩合格。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司法部制定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和程序,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的范围、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管理措施。   =================== 新 解 释 ====================   影响债务履行可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出境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