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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包不包含20蒸吨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4: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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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包不包含20蒸吨【专家解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

【专家解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不包含20蒸吨,但要新建需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才可以建!
2014年7月18日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中: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指标解释
各地区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工业烟粉尘治理
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部分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