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制造沙石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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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制造沙石的相关法律规定【专家解说】:新的项目上马,必须要有环保部门的批准手续。环保部门不批准,规划部门不许规划,土地使用不许办手续,工商局不立项。必须注册,可以一站式办理。
【专家解说】:新的项目上马,必须要有环保部门的批准手续。环保部门不批准,规划部门不许规划,土地使用不许办手续,工商局不立项。必须注册,可以一站式办理。 参考政策: 一、大气污染源 煤烟型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 (一)整治工业燃煤企业。 1、重点整治电厂(热电厂)等燃煤企业。 (1)抓紧关停半山电厂两台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 半山电厂年耗煤量127万吨左右,其两台5万千瓦机组无脱硫设施,属国家规定2003年限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但该厂至今无关停计划。此事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于2003年12月底前关闭该两台机组。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抓紧实施萧山电厂两台12.5万千瓦机组的烟气脱硫治理工程。萧山电厂年耗煤量80万吨左右。此事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烟气脱硫治理工程。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加强对中低架污染源的治理和整治工作,特别是加强对热电企业的烟气脱硫除尘治理。 杭州市区共有热电厂(站)21家、锅炉75台,年耗燃煤达225万吨左右,2004年年底前必须对其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治理工程并建立烟尘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以含硫量0.6%计算,脱硫效率必须大于70%,要求2003年完成50%,2004年完成50%。此项工作由市经委和市环保局负责督促落实。 2、抓紧调整杭钢产业和产品结构,压缩停止焦炭、生铁生产线。杭钢年耗煤量近103万吨,利用废钢铁炼钢占总量的1/3左右,其余2/3由铁矿炼成。炼焦、球团、烧结、炼铁等过程中排放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其中炼焦用煤量达70万吨/年)至今难以有效收集治理;烧结机烟尘严重超标。据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告,半山地区大气降尘量为主城区的4倍。 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杭钢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问题。要求杭钢实施清洁生产工艺,确保排放污染物年均削减15%,外迁污染严重的焦炭、生铁生产线,2003年12月底前解决烧结机烟尘严重超标问题;2004年淘汰1975年建的一座炼焦炉,2005年淘汰另一座炼焦炉,所需的焦炭可外购;2005年年底前关闭两座炼铁高炉,2010年年底前关闭最后一座炼铁高炉。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禁燃区”工作。 由市实施“禁燃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开展工作,限期淘汰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等中低架源;市质监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淘汰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的工作,并加快天然气引进步伐,实现能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气体燃料比例,使其逐步成为杭州市区的主要能源;市环保局根据天然气引进工作的进度和改善环境的要求,对“禁燃区”远期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萧山、余杭区政府要加大对“禁燃区”中期工作的投入,2003年必须完成相应的改造任务。 4、制定地方用煤和大气排放标准。 根据改善杭州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需制定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如《杭州市低硫优质煤及制品》、《杭州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负责。 (二)关停整治水泥矿山砖瓦企业。 1、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对第一批列入关停计划的企业要抓好落实,在2003年12月底前对剩下的30家水泥矿山砖瓦企业实施关停并转迁。市经委重点抓水泥企业,市国土资源局重点抓石矿和砖瓦厂,市质监局严把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关,市公安局配合控制、停止炸药供应,防止有关企业重新恢复生产。 2、控制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 在钱塘江、富春江两岸,良渚文化保护区和其他旅游资源保护区,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旅游公路及铁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以下简称可视范围内),今后不得再新办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有关区、县(市)配合。 3、重新调整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 (1)市经委对水泥生产企业停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与企业关停并转计划同步。 (2)市计委和市经委应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企业,新建水泥企业必须采用新型回转窑生产线,日产熟料5000吨,同时必须关停规定产量的现有立窑生产线。市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矿山开发。 (3)制订新一轮矿山及矿产品企业关停计划。计划3年(2004-2006年)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污染严重及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2005年年底前全面淘汰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污染严重及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由市经委制订水泥企业淘汰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石矿淘汰方案,市计委制订砖瓦厂淘汰方案,市环保局负责汇总报市政府批准。 4、对所有的水泥立窑企业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 由各级财政出资,市环保局负责对杭州市需保留继续生产的水泥立窑企业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并委托专业化运营公司运营,对超标企业从严处罚。 (三)控制和管理建设工地和道路扬尘。 1、控制和管理各类工地的扬尘。 (1)杭州市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坚决执行《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和《杭州市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的规定,大力推进全市文明工地创建,在全市实现施工文明化、运输密闭化,物料覆盖化、进出清洁化、场地硬砼化。 (2)市建委在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投标和资质管理审批时,要将对扬尘污染项目的管理要求作为项目投标书的一项重要条款。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费中,要将扬尘污染管理经费从工程实物量计价中提出来单列,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文明工地建设和扬尘污染管理经费的落实。 (3)市建委要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尤其是对省、市重点工程和施工阶段转换、施工高峰、抢赶工期、施工场地较小或处于市中心地段的工地,要强化文明工地的动态监管,做到管理到位。要落实长效管理,坚持悬挂“三牌”制度,强化激励制约机制,对在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管理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工地取消文明工地评选资格,并将奖惩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企业年检、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做到奖惩到位。 (4)市建委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对在主城区范围内所有工地(包括道路工地、市政工地、电信工地、电力工地、河道整治工地)必须落实密目网和围挡;对施工工地进出口和内部道路要实施硬化,设置污水排放设施;对施工工地的出入口(设置混凝土加工厂),要设置自动清洗车轮泥土的专用设备,确保车辆不带泥土(混凝土)进出工地(加工厂),2003年主城区清洗设备的安装率要达到50%,2004年达到100%;所有工地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准自设混凝土搅拌站,严格控制二次扬尘;建设工地高处的工程垃圾应用容器垂直清运,严禁凌空抛撒及乱倒、乱卸。 (5)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拆房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认真抓好督查。拆迁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以及拆房工程围护、临街及人居密集的一侧密目网围护费用等,并确保专款专用。 2、管理和控制道路的扬尘。 (1)市城管办要加大对全市渣土运输企业的管理力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制订运输单位(个体经营户)准运制度:要加大渣土运输管理力度,坚决制止运输中“抛、洒、滴、漏”现象的发生。 (2)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按要求核发准运证,杜绝无证运输。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大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密闭化要求的车辆坚决予以查处,对无牌无证及拼装车辆予以强制性淘汰。 (3)加快实施渣土运输车辆改造。针对主城区近1000辆无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协同市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密闭化车辆装置改造工作。要结合车辆年度检验周期对渣土运输车辆实施改造,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90%以上车辆的密闭化改造工作。同时,要严把车辆审批关。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是在主城区新引进的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做到整体车辆密闭,否则不予上牌、不准通行。 (4)加大主城区机扫车、洒水车和高压冲洗车等设备的投入。要提高道路机扫率。全市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为1555万平方米,力争2003年主城区道路机扫率达到50%,2004年达到70%,2005年达到100%;必须增添7辆高压冲洗车,保证主要道路每日洒水不少于3次。要对现有洒水车加装喷雾装置,实行喷雾湿式作业,使空中扬尘沉降,保持空气清新。 (5)改进、完善道路作业方式。积极实行两个结合,即非机动车道以喷雾为主与快车道以冲刷为主相结合,机械清扫与高压冲洗相结合,通过提高机械清扫比例,变干式清扫为湿式清扫。 (6)防治露天堆场的扬尘污染。对易产主扬尘的露天堆场(渣土、煤炭、沙石、垃圾等)和货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并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堆场的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四)控制机动车污染。 1、市计委、贸易局、公安局、财政局、残联、公安局交警支队、环保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备案制度和机动车报废制度,提高车辆档次。实施燃油助动车(含残疾车)淘汰方案,禁止外地、无牌无证燃油助动车上路行驶,彻底解决这一污染难题。 2、市公安局要尽快出台外地过境车辆分流方案,以减轻城市交通压力,减少外地车辆对城市局部地区的污染。 3、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要加大对公交车更新换代的投入,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加快落后公交车的淘汰步伐。2005年前完成所有93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改造,欧Ⅱ标准排放及无污染车辆达到50%,2006年全部车辆达到欧Ⅱ标准排放或无污染排放。 4、市公安局、交通局和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管理的执法力度,加强机动车尾气抽检、巡查工作和道路入城口车辆的督查,扩展监控面,严控超标车入城。要强化对市区车辆的定期检测和道路抽检工作,严厉查处超标车辆。 5、市计委、质监局要加强对城区油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油品经营单位要进行查处,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燃油中添加消烟净化节能添加剂,减少机动车废气产生量。 6、市环保局要加快机动车尾气红外线遥感检测设备的安装进程,加大对市区在用机动车的监管力度。 一、大气污染源 煤烟型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 (一)整治工业燃煤企业。 1、重点整治电厂(热电厂)等燃煤企业。 (1)抓紧关停半山电厂两台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 半山电厂年耗煤量127万吨左右,其两台5万千瓦机组无脱硫设施,属国家规定2003年限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但该厂至今无关停计划。此事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于2003年12月底前关闭该两台机组。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抓紧实施萧山电厂两台12.5万千瓦机组的烟气脱硫治理工程。萧山电厂年耗煤量80万吨左右。此事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烟气脱硫治理工程。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加强对中低架污染源的治理和整治工作,特别是加强对热电企业的烟气脱硫除尘治理。 杭州市区共有热电厂(站)21家、锅炉75台,年耗燃煤达225万吨左右,2004年年底前必须对其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治理工程并建立烟尘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以含硫量0.6%计算,脱硫效率必须大于70%,要求2003年完成50%,2004年完成50%。此项工作由市经委和市环保局负责督促落实。 2、抓紧调整杭钢产业和产品结构,压缩停止焦炭、生铁生产线。杭钢年耗煤量近103万吨,利用废钢铁炼钢占总量的1/3左右,其余2/3由铁矿炼成。炼焦、球团、烧结、炼铁等过程中排放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其中炼焦用煤量达70万吨/年)至今难以有效收集治理;烧结机烟尘严重超标。据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告,半山地区大气降尘量为主城区的4倍。 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杭钢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问题。要求杭钢实施清洁生产工艺,确保排放污染物年均削减15%,外迁污染严重的焦炭、生铁生产线,2003年12月底前解决烧结机烟尘严重超标问题;2004年淘汰1975年建的一座炼焦炉,2005年淘汰另一座炼焦炉,所需的焦炭可外购;2005年年底前关闭两座炼铁高炉,2010年年底前关闭最后一座炼铁高炉。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禁燃区”工作。 由市实施“禁燃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开展工作,限期淘汰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等中低架源;市质监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淘汰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的工作,并加快天然气引进步伐,实现能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气体燃料比例,使其逐步成为杭州市区的主要能源;市环保局根据天然气引进工作的进度和改善环境的要求,对“禁燃区”远期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萧山、余杭区政府要加大对“禁燃区”中期工作的投入,2003年必须完成相应的改造任务。 4、制定地方用煤和大气排放标准。 根据改善杭州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需制定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如《杭州市低硫优质煤及制品》、《杭州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负责。 (二)关停整治水泥矿山砖瓦企业。 1、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对第一批列入关停计划的企业要抓好落实,在2003年12月底前对剩下的30家水泥矿山砖瓦企业实施关停并转迁。市经委重点抓水泥企业,市国土资源局重点抓石矿和砖瓦厂,市质监局严把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关,市公安局配合控制、停止炸药供应,防止有关企业重新恢复生产。 2、控制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 在钱塘江、富春江两岸,良渚文化保护区和其他旅游资源保护区,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旅游公路及铁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以下简称可视范围内),今后不得再新办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有关区、县(市)配合。 3、重新调整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 (1)市经委对水泥生产企业停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与企业关停并转计划同步。 (2)市计委和市经委应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企业,新建水泥企业必须采用新型回转窑生产线,日产熟料5000吨,同时必须关停规定产量的现有立窑生产线。市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矿山开发。 (3)制订新一轮矿山及矿产品企业关停计划。计划3年(2004-2006年)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污染严重及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2005年年底前全面淘汰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污染严重及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由市经委制订水泥企业淘汰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石矿淘汰方案,市计委制订砖瓦厂淘汰方案,市环保局负责汇总报市政府批准。 4、对所有的水泥立窑企业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 由各级财政出资,市环保局负责对杭州市需保留继续生产的水泥立窑企业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并委托专业化运营公司运营,对超标企业从严处罚。 (三)控制和管理建设工地和道路扬尘。 1、控制和管理各类工地的扬尘。 (1)杭州市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坚决执行《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和《杭州市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的规定,大力推进全市文明工地创建,在全市实现施工文明化、运输密闭化,物料覆盖化、进出清洁化、场地硬砼化。 (2)市建委在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投标和资质管理审批时,要将对扬尘污染项目的管理要求作为项目投标书的一项重要条款。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费中,要将扬尘污染管理经费从工程实物量计价中提出来单列,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文明工地建设和扬尘污染管理经费的落实。 (3)市建委要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尤其是对省、市重点工程和施工阶段转换、施工高峰、抢赶工期、施工场地较小或处于市中心地段的工地,要强化文明工地的动态监管,做到管理到位。要落实长效管理,坚持悬挂“三牌”制度,强化激励制约机制,对在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管理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工地取消文明工地评选资格,并将奖惩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企业年检、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做到奖惩到位。 (4)市建委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对在主城区范围内所有工地(包括道路工地、市政工地、电信工地、电力工地、河道整治工地)必须落实密目网和围挡;对施工工地进出口和内部道路要实施硬化,设置污水排放设施;对施工工地的出入口(设置混凝土加工厂),要设置自动清洗车轮泥土的专用设备,确保车辆不带泥土(混凝土)进出工地(加工厂),2003年主城区清洗设备的安装率要达到50%,2004年达到100%;所有工地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准自设混凝土搅拌站,严格控制二次扬尘;建设工地高处的工程垃圾应用容器垂直清运,严禁凌空抛撒及乱倒、乱卸。 (5)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拆房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认真抓好督查。拆迁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以及拆房工程围护、临街及人居密集的一侧密目网围护费用等,并确保专款专用。 2、管理和控制道路的扬尘。 (1)市城管办要加大对全市渣土运输企业的管理力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制订运输单位(个体经营户)准运制度:要加大渣土运输管理力度,坚决制止运输中“抛、洒、滴、漏”现象的发生。 (2)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按要求核发准运证,杜绝无证运输。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大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密闭化要求的车辆坚决予以查处,对无牌无证及拼装车辆予以强制性淘汰。 (3)加快实施渣土运输车辆改造。针对主城区近1000辆无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协同市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密闭化车辆装置改造工作。要结合车辆年度检验周期对渣土运输车辆实施改造,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90%以上车辆的密闭化改造工作。同时,要严把车辆审批关。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是在主城区新引进的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做到整体车辆密闭,否则不予上牌、不准通行。 (4)加大主城区机扫车、洒水车和高压冲洗车等设备的投入。要提高道路机扫率。全市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为1555万平方米,力争2003年主城区道路机扫率达到50%,2004年达到70%,2005年达到100%;必须增添7辆高压冲洗车,保证主要道路每日洒水不少于3次。要对现有洒水车加装喷雾装置,实行喷雾湿式作业,使空中扬尘沉降,保持空气清新。 (5)改进、完善道路作业方式。积极实行两个结合,即非机动车道以喷雾为主与快车道以冲刷为主相结合,机械清扫与高压冲洗相结合,通过提高机械清扫比例,变干式清扫为湿式清扫。 (6)防治露天堆场的扬尘污染。对易产主扬尘的露天堆场(渣土、煤炭、沙石、垃圾等)和货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并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堆场的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四)控制机动车污染。 1、市计委、贸易局、公安局、财政局、残联、公安局交警支队、环保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备案制度和机动车报废制度,提高车辆档次。实施燃油助动车(含残疾车)淘汰方案,禁止外地、无牌无证燃油助动车上路行驶,彻底解决这一污染难题。 2、市公安局要尽快出台外地过境车辆分流方案,以减轻城市交通压力,减少外地车辆对城市局部地区的污染。 3、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要加大对公交车更新换代的投入,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加快落后公交车的淘汰步伐。2005年前完成所有93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改造,欧Ⅱ标准排放及无污染车辆达到50%,2006年全部车辆达到欧Ⅱ标准排放或无污染排放。 4、市公安局、交通局和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管理的执法力度,加强机动车尾气抽检、巡查工作和道路入城口车辆的督查,扩展监控面,严控超标车入城。要强化对市区车辆的定期检测和道路抽检工作,严厉查处超标车辆。 5、市计委、质监局要加强对城区油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油品经营单位要进行查处,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燃油中添加消烟净化节能添加剂,减少机动车废气产生量。 6、市环保局要加快机动车尾气红外线遥感检测设备的安装进程,加大对市区在用机动车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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