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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3: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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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专家解说】:【答案】(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

【专家解说】:【答案】(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应缴纳资源税=1200×60%×3=216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60000×60%×17%=67320(元)(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洗煤,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发出应税货物的当天。对于原煤自用连续加工洗煤,如不能准确核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洗煤的综合回收率,将洗煤的销售数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的数量,以此为课税数量计算资源税。由于合同规定12月5日发货,所以11月份销售洗煤并不缴纳资源税,也不缴纳增值税。 (3)资源税征税范围中的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但是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销售天然气的增值税销项税=3000000×13%=390000(元)(4)购进材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240000+20000×11%=242200(元)从上述计算得出结论: 该煤矿2014年11月份应缴纳资源税=2160(元)该煤矿2014年11月份应缴纳增值税=67320+390000—241400=215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