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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有什么税收优惠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2: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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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有什么税收优惠【专家解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被外界称为“新36条”;“新36条”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

【专家解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被外界称为“新36条”;“新36条”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再度引起关注。   产值占全国GDP一半以上,解决全国90%以上的就业,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民营经济,早已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曾经,2005版“非公经济36条”带给了这个群体无限发展的希望,然而配套措施落实的不到位最终使得民营经济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昨日,中国政府网对外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申3月底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这也被外界解读为“新36条”;在“新36条”出台之后,究竟未来民营经济如何发展,民营经济群体又需要怎样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措施? 传统能源已被央企瓜分 新能源将成民资新领域   与2005版“非公经济36条”只允许民营资本参股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业务相比,“新36条”不但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环节,更允许民营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首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并提出将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能源行业一直是受到诟病最多的垄断行业,从专家学者到社会各界都期待这次的“新36条”能够成为打破垄断僵局的开路石。昨日公布的“新36条”也明确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领域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   然而,对于石油、电力等需要巨额资金支持的传统能源领域来说,是否凭借国家的一个或若干文件就能将民企引入,国内能源经济学家、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36条”是对原有政策的强化,具有更多的象征意义,表明我国是不限制的。   董秀成介绍,能源领域需要大额资金做支撑,小型企业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难以“插足”。影响民企进入上游和中游领域的并不是国家政策和法规,而是民营企业自身实力的障碍。比如,国家对于建设炼油厂起点的要求是1000万吨加工能力,而这一投资至少是500亿元。目前中国还没有哪个民营油企能够达到如此的能力。而对于参股来说,并不缺钱的央企很难与民企展开合作。   与传统能源被众多国企“分疆划域”难以介入相比,新能源领域或许将成为未来民间资本发展的“良田”。“尤其太阳能光电和光热设备制造领域,前十几强的制造商都是民间资本。”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寰介绍说,目前已有十几家民营新能源企业在海外上市,融资规模达几百亿元人民币。   但石定寰也指出,民间资本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目前面临的最大压力是技术创新。“国家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研发投入较低,分到民营企业的投入更少,创新投入主要依赖民营企业自己完成。” 石定寰认为,国家对于新能源领域的支持政策不明朗,导致民间资本因自身实力问题,不敢进入新能源的终端利用领域,例如风能电站和太阳能电站的建设项目,未来如果相关配套措施明朗化,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 民资投铁路等难度降低 审批权限有待下放   2005版“非公经济36条”中规定,在铁路、民航等领域中,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而“新36条”则有所放宽,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   “对于交通行业来说,现在最需要的是获得投资者的信心。”国家发改委运输研究所书记董焰认为,国家制定“新36条”的出发点也正是旨在调动投资积极性,但是如何获得投资者的信心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在准入门槛上未能做到一视同仁,以及在法律上仍没有保障民企运营权的任何法律条款都影响了民企投资的信心。   尽管“新36条”明确提出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并可以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