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厂房等需要招标吗?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2: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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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厂房等需要招标吗?【专家解说】:是否需要招标,需要从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下是法条,个人认为,你这个是不必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专家解说】:是否需要招标,需要从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下是法条,个人认为,你这个是不必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而且指明了可以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个方面来衡量与判断具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按此原则,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委对不同类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1) 工程建设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为: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①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④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①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①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 国家融资项目:
①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1)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 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目前,中央预算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公布的。
(4) 例外情形
1)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①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4) 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对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① 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② 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③ 旧机电产品;
④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⑤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⑥ 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⑦ 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⑧ 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⑨ 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⑩ 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⑪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 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 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应当注意的是,在执行上述这些规模标准时,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而且指明了可以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个方面来衡量与判断具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按此原则,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委对不同类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1) 工程建设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为: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①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④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①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①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 国家融资项目:
①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1)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 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目前,中央预算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公布的。
(4) 例外情形
1)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①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4) 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对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① 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② 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③ 旧机电产品;
④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⑤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⑥ 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⑦ 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⑧ 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⑨ 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⑩ 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⑪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 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 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应当注意的是,在执行上述这些规模标准时,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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