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 那里能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开办费入账方法,装修费分摊年限这些法规,谢谢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2: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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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 那里能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开办费入账方法,装修费分摊年限这些法规,谢谢【专家解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特点: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
【专家解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特点: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的折旧额是相等的)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2.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 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3.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4.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公式: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则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适用的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停用设备是否折旧,要看停用原因,如果是暂时停用依然要进行折旧,或者因为改良,那么要转入固定资产,如果是长期停用,那么要考虑进行固定资产清理。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开办期的时间范围
对开办期的起止时间目前存在不少误解,最常见的就是认为“开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家税务总局97年颁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很明显03年的文件和97年的文件差异很大,97年规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办期,03年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那天才是“生产经营之日”,为了防止企业骗取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不得不采取使用营业执照这个易于掌握的标准,而且由于这些优惠政策是针对第三产业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这些第三产业的企业开办期较短,这样规定对其影响基本不大。但是如果是工艺复杂的工业企业或者大型商业企业,以营业执照为标准就不合适了。即使一般的工业企业,盖造厂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何况还要安装设备等其他的准备时间,所以以营业执照作为开办期的截止日期是不妥的。同时税务总局的上述文件只是对一个优惠政策的界定,不能随意扩大到开办费的计算上来。因此,05年8月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证,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
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这个规定基本与05年税务总局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例如一般的商贸企业和服务性行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开办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开办期的结束。 二、办费的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工资费用:具体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筹建期间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也包括在这个项目里。
(2)差旅费:筹建人员从事筹办业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地差旅费。
(3)董事会费:指筹建期间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
2,企业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国地税税务登记费、代码证办理费、财政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调查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这些费用应该资本化,记入资产原值。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主要是指投资者还未最终决定投资,合作的投资者双方未签署投资协议(如是准备投资独资企业的,投资方企业权力机构(一般是董事会)未做出正式投资决定)前发生的研讨是否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商务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装修费分摊年限如果是租赁固定资产装修,可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年限摊销,如果是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达到入固定资产标准的,计入固定资产,否则进入当期损益,金额太大的需要摊销的年限在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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