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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芜湖房地产出台了哪些政策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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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芜湖房地产出台了哪些政策【专家解说】:  2010年新政策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10〕12号各

【专家解说】:  2010年新政策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芜政〔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365独家:2010房产新政发布 洪建平副市长亲自解读】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与住房消费,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新增经营性用地供应制度   (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状况,按照控制增量、激活存量、集约节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保持土地供应相对均衡和稳定。【相关阅读:365独家:洪副市长说新政之三 完善土地供应加大保障】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密切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推出适合当前市场需求的项目用地;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同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推出一批商业、市场、旅游、休闲服务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项目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三)推行土地“净地”出让。经营性用地实行“净地”出让,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实行“毛地”出让。对收储地块要提前进行拆迁安置,提高“净地”出让率。将城东新区、旧城改造区(含棚户区)作为重点区域,优先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   二、继续实施鼓励住房消费政策   (四)低收入家庭购房优惠政策。在2010 年1月1日至 2010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购房家庭的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满一年的,户内人口为 1 人且购买 30 m2以下、户内人口为 2 人且购买 45 m2以下、户内人口为3人且购买60 m2以下、户内人口为4人及以上且购买75 m2以下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不含拆迁安置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所购房屋面积 100 元/ m2和所纳契税额 100%的补助。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双方的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市市区的同一户籍内配偶和子女。【相关阅读:365独家:洪副市长说新政之一 鼓励消费优惠延续】   (五)专业技术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及以上专业技师职称)的个人或家庭(不限户籍所在地),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内,在本市市区内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和拆迁安置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所纳契税额100%的补助。   (六)一般家庭购房实行补助。购房家庭(不限户籍所在地)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内,在本市市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改善住房条件另购置一套建筑面积大于第一套的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均不含二手房和拆迁安置房)、签定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所纳契税额 50%的补助。   (七)购房入户政策。购房家庭成员不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在市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登记,取得户籍后享受本市市区就学、就业和社保等各项政策。   (八)规范购房补助政策适用范围和审核程序。符合上述条款的购房家庭,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日期延长到 2011 年 8月31日。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房并已备案的购房家庭,在 2011年8月3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时,符合上述条款规定条件的,仍享受上述相应的财政优惠政策。购买定向销售房、集资房、房改房、直管公房等类型的住房,购买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部分继承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的房屋产权转让,不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有关财政补助政策的审核程序继续执行财税费〔2008〕431号文件和财税费〔2009〕1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九)规范已享受补助房产再转让。已享受芜政〔2008〕68号文件和芜政办〔2009〕8号文件以及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 2 年内再次转让的,须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住房补贴,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十)支持中小户型自住住房贷款。各金融机构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继续执行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09〕2号)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投资开发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委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煤气入户安装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征收;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进度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相关阅读:365独家:洪副市长说新政之二 扩大供应平稳房价】   (十二)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适时调整预缴率。对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期限的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竣工的项目,按高于规定预征率 20%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税收清算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国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税收的清收工作。   (十三)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情况与土地出让金收取额度、建设工期保证金退还或没收相挂钩。出让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实施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开发、竣工或未完成年度开发量、竣工量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扣除直至全部没收相应的建设工期保证金。   (十四)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推迟半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但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1/3 的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的土地闲置费;自开工之日起满二年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面积、竣工量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2/5的,无偿收回未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有合同约定的从其合同约定。【相关阅读: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五)按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对已出让地块逾期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原因,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没有特殊原因而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缴;逾期未缴纳的,按合同约定追缴利息及滞纳金;逾期未缴纳且按合同期限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市国土局会同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的服务和管理   (十六)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切实改善服务环境。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职能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约投资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投资快速增长,增加市场供应量,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七)创新审批服务机制。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按“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要件,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制度。   (十八)加快拆迁进度。加快拆迁安置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拆迁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拆迁工作力度,确保出让土地及时交付。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尽早启动列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地块的拆迁工作,在拆为净地并完善相关开发条件后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保证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时开发投资建设。   (十九)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市场走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信息分析和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市场变化的能力。   (二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2010 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的面积每次原则上不少于 2 万平方米,对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项目以及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转为现房销售。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认真落实“一价清”备案制度,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开展房地产开发综合检查,严厉查处闲置土地、擅自变更规划用途、超容积率、违规交易、故意延迟开发进度、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阅读: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