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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对中外合资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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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对中外合资企业有何优惠政策【专家解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专家解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 2007-01-12  <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5年。   <四>外商投资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五>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属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六>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5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10年。   <八>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5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对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十>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免缴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实行挂帐,自生产、经营之月起5年内分期付清。   <十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可将土地资产折价作为国家股投入。   <十三>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可按当地地价的低限予以出让或收取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续期使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疆境内举办企业,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2、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工本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4、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5、对引进外商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由受益中方支付适当佣金或奖金。   6、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满1年后,按实际进资额计算,   每10万元可在投资所在地、州、市为本企业职工或投资者的亲属安排一个城镇户口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