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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性外资企业有非生产行为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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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性外资企业有非生产行为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专家解说】:  如果已由当地税务机关给我公司认定为生产性外资企业免二减三税收优惠企业,在没有重新认定前,

【专家解说】:  如果已由当地税务机关给我公司认定为生产性外资企业免二减三税收优惠企业,在没有重新认定前,就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资企业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财税字[1994]05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概括如下。   一、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包括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包括从事出租车、城市公共客运运输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3.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5.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三)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和建造商品房出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4.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五)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六)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七)投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企业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不属于税法第七、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   (八)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将全部财产出租给承租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收入,均为租赁收入,不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三、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2.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