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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煤气初装费是否可以退返?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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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煤气初装费是否可以退返?【专家解说】:广东省正式取消管道煤气初装费
2006-12-28 06:49:24 南方日报网络版 社会各界争论了近1年的“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存废”

【专家解说】:广东省正式取消管道煤气初装费 2006-12-28 06:49:24 南方日报网络版 社会各界争论了近1年的“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存废”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结论———昨天起全省取消管道煤气初装费。省物价局近日出台了以停止收取初装费为主要内容的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意见,强调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初装费已不合理决定取消   省物价局在《意见》中指出,管道燃气项目的投资大、回收期长,政府通常采用财政补贴、批准集资或收取初装费和制定低气价等方法,扶持管道燃气事业发展。   对于我省一些城市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问题,应以客观、历史、发展的观点去看待,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台的收费项目,对促进管道燃气发展和稳定燃气价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这项收费的法规政策依据发生了变化,继续收取已不尽合理。因此,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   已交费用户享受气价优惠   原已交煤气初装费的用户是否有优惠?省物价局强调,停止收取初装费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必须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部分城市可能相应提高气价。因此,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并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采取价格优惠或补贴措施。   省物价局强调,鉴于气源进价、成本多变特点,各地可就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气源成本变化联动调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还要求各地应加强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强化对气价的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气价调控能力。   不得变相收取维修费折旧费   省物价局要求,在规范燃气销售价格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燃气经营服务有关收费的管理。凡是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并通过气价收入进行补偿,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对燃气企业应用户要求提供的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等服务,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则由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http://www.southcn.com/news/gdnews/zhusj/2006122800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