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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室内安装规范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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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室内安装规范【专家解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

【专家解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 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 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0.2.28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10.2.29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Ⅱ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补偿量计算温差可按下列条件选取: 1 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20℃; 2 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取40℃; 3 沿外墙和屋面敷设时可取70℃。 10.2.30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0.2.31 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 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 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 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 5 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 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10.2.33 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2 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3 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 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10.2.34 民用建筑室内燃气水平干管,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层内。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入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10.2.35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O℃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其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