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能源大国到能源强国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0: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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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能源大国到能源强国【专家解说】:“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增长从速度转向质量的关键期,能源发展也站在了新的历史转折点上,到了由“大”变“强”的关键阶段。这一根本性的重大转型,是
【专家解说】:“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增长从速度转向质量的关键期,能源发展也站在了新的历史转折点上,到了由“大”变“强”的关键阶段。这一根本性的重大转型,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更长远更广阔的视野,清醒认识,未雨绸缪,从能源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握好国际竞争的新定位和新优势,确立能源战略的重点和措施。
1.制定能源战略,明确2050年的发展方向和路径。
建设能源强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从全球视野制定一个长远的、符合国情的、可操作的能源发展大战略:立足今后50年,至少考虑到2050年。根据能源发展规律,一种新的能源占能源总供应量的比重由1%上升到50%,替换周期平均需100年,大规模能源系统的建设周期一般需要20―30年,新能源从开始研究到推广应用的周期则需要30―50年,因此,能源发展必须有长远的战略眼光。立足统筹。一是统筹能源与经济发展,既要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又要对化石能源消费提出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合理的发展速度、产业结构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统筹国内与国外,既要发展全球性多元能源供应体系,又要立足国内解决能源缺口;三是统筹能源与资源、运输等外部因素,尽早建设煤炭运输新通道,即准格尔至集宁―正兰旗―多伦―围场―凌源至绥中芷锚湾,保障曹妃甸和芷锚湾两个深水港成为我国能源大通道的咽喉地位;四是统筹能源各部门、各环节的发展,合理规划输煤与输电,合理布局火电与核电,协调电源与电网的发展。立足国情,坚持因地制宜。大基地建设、远距离输送不是唯一的方式,从发展趋势看应鼓励小规模、低电压、分散型、就地消纳的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对不具备远距离输送条件,也不能就地消纳的,可暂缓发展或待机发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立足节约,形成节能优先体制机制。按照科学供给满足合理需求的原则,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和消费总量。立足科技创新,抓住世界新一轮能源革命的历史机遇,提高整个能源供应的技术附加值含量。
2.完善能源安全保障体系,保障能源安全供应。
树立并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能源安全观,全面注重油、气、煤、核等的供应安全,为国家安全及经济安全提供能源保障。采取综合措施保障石油安全。一是加强国内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保持石油供应长期稳定;二是尽可能加入到国际合作架构中,全面进入国际市场,特别是积极参与期货和现货交易,将市场作为获得石油产品的主要手段;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和预警体系,在建立完善现货储备的同时,抓紧建设石油期货储备;四是把金融安全与石油安全合并考虑,建立外汇储备与石油储备的转换机制,使国内庞大的外汇储备服务于国家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统筹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和石油石化企业,争取国际石油定价权,有效规避国际油价风险;五是积极稳妥推进石油替代。提高煤炭的安全、高效、清洁开采和利用水平。在完成煤矿经营体制整顿基础上,应重点解决煤炭安全生产问题;煤炭开发从以扩大生产规模为主调整为建设安全高效现代化煤炭工业为主。建立铀储备机制,建成首批储备库。加快国内铀资源的勘察,在保有一定储量条件下,尽量多地利用国外铀资源。建设安全、经济、稳定、智能的电网和电力系统,提高电网抵御军事打击、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的能力。
3.切实解决结构调整问题,为优化能源结构奠定基础。
能源结构的重大调整需要较长周期,欧美等国的能源结构调整均用了20多年时间,才实现多元化,明显降低了对煤炭和石油的依赖程度。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吸取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教训,在确保安全和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审慎发展核电。一是确保风险可控。建立对安全可靠性、核废料处理、环境影响、核燃料供应等风险进行控制的有效机制,完善新建电站的前置许可制度,全面评估安全和可靠性等问题,并给公众提供参与评估的机会。二是尽早实现关键部件国产化,加快核电设备设计和制造的自主化步伐,构建以核电机型设计为龙头的中国核电设计、生产、供应产业群,注重标准化建设。三是加快核电人才的培养。创新机制,解决水电开发的有序和面临的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问题。一是鼓励投资各方组织覆盖全流域的股份制开发公司,以效率最佳原则优化排定开发顺序,切实落实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调建设。二是注重公众参与,建立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三是转变单纯补偿移民的做法,推进移民的土地流转权转化为资本投资的改革,切实维护移民权益。协调配套政策支持新能源发展。一是建立新能源发展协调机制,对新能源政策进行统一协调,避免政出多门影响政策整体效果的情况。二是调整政策支持重点,从支持上规模转到支持技术进步,从支持产业中游及设备制造环节转到支持上游研发和下游应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商业化运营。把发展天然气作为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途径,加快发展。一是调整当前的天然气依附于石油的发展战略,出台扶持天然气发展的政策,提高天然气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大力加强天然气输送管网和终端消费的开拓,协调天然气上、中、下游的规划,尽早建立公正、灵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三是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进入煤层气、岩层气开发市场,统一对煤层气开发的资源和基础设施管理,使煤层气和非常规天然气成为重要的补充气源。四是将储气库建设纳入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及早做好储气库选址及建设工作,确保供气安全。
4.确立节能减排优先原则,全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培育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市场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允许能源密集型企业选择自愿减排协议进行减排;充分利用CDM机制,获取国际减排资金,承接节能减排技术的转移和扩散;逐步引入碳银行制度,为地区和重要企业建立碳账户,鼓励碳交易。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用财税手段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税和环境补偿标准,将环境损害成本和资源耗竭成本反映到能源价格中;降低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甚至征收出口关税,减少能源以载能产品的形式出口;提高能源消费税,增加能源使用成本;研究开征碳税,对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加大对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传统火电机组改造升级,推广洁净煤利用技术,提高发电效率。根据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容量,科学安排中西部的节能减排指标,不搞一刀切,避免不必要的行政手段。确定行业能耗标准,实行优胜劣汰。确定各行业先进耗能量标杆作为奖惩基准,使行业节能有标准,避免年底突击“冲刺”指标。
5.加大能源科技投入,明确相关技术路线。
加大能源领域的科研投入,显著提高能源研发投入比重,激励创新。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重大能源问题科技攻关,研究和跟踪重大能源技术的变化趋势,实施重大能源工程的技术论证,明确相关技术路线和发展目标。鼓励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各类资金参与新能源技术研发;鼓励能源企业自主研发,对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税收优惠,为能源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增加能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努力降低能源技术商业化应用的成本。
6.培育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能源企业。
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催生国际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的跨国能源企业集团。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促使其成为能源企业的生力军,为能源企业拓宽做大做强的新机制。转变对中央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方式,根治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张扬政绩的行为。对竞争领域的能源企业,不再考核总利润,改为考核单位资产的利润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节能减排成效,引导竞争领域的能源企业追求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安全水平;对垄断领域的能源企业,如电网企业,不再考核总资产排名和总利润,改为考核单位有效资产的过网输电、配电的电量水平,引导电网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鼓励其积极消纳风电等新能源电量。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使能源企业走上内涵式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7.深化改革,完善能源管理体制。
体制是实现战略和规划目标的保障,“十二五”期间必须在体制改革方面有新的突破,这是保证能源发展由大变强的关键环节。组建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只有组建一个全新的权责法定、职能清晰、适应国家长远战略发展、改革和国家能源安全要求的现代化的能源管理体制,才能实现历史性大变革和大跨越,为今后几十年发展奠定一个高效的现代化的体制框架和基础。应逐渐淡化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制定能源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控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调整能源结构,推行能源节约,进行国际能源合作,管理能源信息的统计发布及预测预警,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支持能源技术进步等。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引入有效竞争机制。一是在电力行业,建立竞争、开放的电力市场,改革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同网同质同价的新电价体系,形成电网吸纳新能源的新体制。二是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加快石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减少政府对油品和天然气价格的直接干预;成立全国性的管网公司,实行输配分开,打破地域垄断,鼓励三大石油天然气集团进入对方区域开展业务,形成全方位的竞争格局;放宽民营资本进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管网输送、石油化工、油品流通领域(包括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限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天然气管网的建设,同时加强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管网设施的价格监管;建立完善石油安全预警机制和战略石油储备制度。三是在煤炭行业,建立煤炭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促进煤炭清洁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我国煤炭工业在国家总体能源战略中的基础性地位得以体现。
8.建立健全能源法律体系,保障能源改革发展。
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应当是:为新的能源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为能源企业强盛创造好的法制环境;建立起一个“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服务、企业自主经营、国有资产依法管理”的新的体制格局;建立一整套能源法律原则;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调整能源生产、经营、市场、价格、安全法律关系,规范能源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解决能源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难点问题。能源立法的重点,应立足于推动并规范能源行政管理体制和能源市场化改革。当前,能源工业改革已到了攻坚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变已成为深化改革的制约因素,政府部门是改革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改革的每一步关键环节都取决于政府的决策和执行。能源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政府如何依法管理能源、依法推进改革。能源法律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必须明确总体思路。一是立法与改革同步;二是制定立法规划,分步实施;三是在先立上位法再立下位法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成熟一个抓紧立一个;四是积极支持地方能源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五是坚持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之路。
1.制定能源战略,明确2050年的发展方向和路径。
建设能源强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从全球视野制定一个长远的、符合国情的、可操作的能源发展大战略:立足今后50年,至少考虑到2050年。根据能源发展规律,一种新的能源占能源总供应量的比重由1%上升到50%,替换周期平均需100年,大规模能源系统的建设周期一般需要20―30年,新能源从开始研究到推广应用的周期则需要30―50年,因此,能源发展必须有长远的战略眼光。立足统筹。一是统筹能源与经济发展,既要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又要对化石能源消费提出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合理的发展速度、产业结构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统筹国内与国外,既要发展全球性多元能源供应体系,又要立足国内解决能源缺口;三是统筹能源与资源、运输等外部因素,尽早建设煤炭运输新通道,即准格尔至集宁―正兰旗―多伦―围场―凌源至绥中芷锚湾,保障曹妃甸和芷锚湾两个深水港成为我国能源大通道的咽喉地位;四是统筹能源各部门、各环节的发展,合理规划输煤与输电,合理布局火电与核电,协调电源与电网的发展。立足国情,坚持因地制宜。大基地建设、远距离输送不是唯一的方式,从发展趋势看应鼓励小规模、低电压、分散型、就地消纳的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对不具备远距离输送条件,也不能就地消纳的,可暂缓发展或待机发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立足节约,形成节能优先体制机制。按照科学供给满足合理需求的原则,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和消费总量。立足科技创新,抓住世界新一轮能源革命的历史机遇,提高整个能源供应的技术附加值含量。
2.完善能源安全保障体系,保障能源安全供应。
树立并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能源安全观,全面注重油、气、煤、核等的供应安全,为国家安全及经济安全提供能源保障。采取综合措施保障石油安全。一是加强国内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保持石油供应长期稳定;二是尽可能加入到国际合作架构中,全面进入国际市场,特别是积极参与期货和现货交易,将市场作为获得石油产品的主要手段;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和预警体系,在建立完善现货储备的同时,抓紧建设石油期货储备;四是把金融安全与石油安全合并考虑,建立外汇储备与石油储备的转换机制,使国内庞大的外汇储备服务于国家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统筹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和石油石化企业,争取国际石油定价权,有效规避国际油价风险;五是积极稳妥推进石油替代。提高煤炭的安全、高效、清洁开采和利用水平。在完成煤矿经营体制整顿基础上,应重点解决煤炭安全生产问题;煤炭开发从以扩大生产规模为主调整为建设安全高效现代化煤炭工业为主。建立铀储备机制,建成首批储备库。加快国内铀资源的勘察,在保有一定储量条件下,尽量多地利用国外铀资源。建设安全、经济、稳定、智能的电网和电力系统,提高电网抵御军事打击、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的能力。
3.切实解决结构调整问题,为优化能源结构奠定基础。
能源结构的重大调整需要较长周期,欧美等国的能源结构调整均用了20多年时间,才实现多元化,明显降低了对煤炭和石油的依赖程度。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吸取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教训,在确保安全和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审慎发展核电。一是确保风险可控。建立对安全可靠性、核废料处理、环境影响、核燃料供应等风险进行控制的有效机制,完善新建电站的前置许可制度,全面评估安全和可靠性等问题,并给公众提供参与评估的机会。二是尽早实现关键部件国产化,加快核电设备设计和制造的自主化步伐,构建以核电机型设计为龙头的中国核电设计、生产、供应产业群,注重标准化建设。三是加快核电人才的培养。创新机制,解决水电开发的有序和面临的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问题。一是鼓励投资各方组织覆盖全流域的股份制开发公司,以效率最佳原则优化排定开发顺序,切实落实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调建设。二是注重公众参与,建立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三是转变单纯补偿移民的做法,推进移民的土地流转权转化为资本投资的改革,切实维护移民权益。协调配套政策支持新能源发展。一是建立新能源发展协调机制,对新能源政策进行统一协调,避免政出多门影响政策整体效果的情况。二是调整政策支持重点,从支持上规模转到支持技术进步,从支持产业中游及设备制造环节转到支持上游研发和下游应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商业化运营。把发展天然气作为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途径,加快发展。一是调整当前的天然气依附于石油的发展战略,出台扶持天然气发展的政策,提高天然气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大力加强天然气输送管网和终端消费的开拓,协调天然气上、中、下游的规划,尽早建立公正、灵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三是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进入煤层气、岩层气开发市场,统一对煤层气开发的资源和基础设施管理,使煤层气和非常规天然气成为重要的补充气源。四是将储气库建设纳入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及早做好储气库选址及建设工作,确保供气安全。
4.确立节能减排优先原则,全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培育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市场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允许能源密集型企业选择自愿减排协议进行减排;充分利用CDM机制,获取国际减排资金,承接节能减排技术的转移和扩散;逐步引入碳银行制度,为地区和重要企业建立碳账户,鼓励碳交易。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用财税手段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税和环境补偿标准,将环境损害成本和资源耗竭成本反映到能源价格中;降低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甚至征收出口关税,减少能源以载能产品的形式出口;提高能源消费税,增加能源使用成本;研究开征碳税,对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加大对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传统火电机组改造升级,推广洁净煤利用技术,提高发电效率。根据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容量,科学安排中西部的节能减排指标,不搞一刀切,避免不必要的行政手段。确定行业能耗标准,实行优胜劣汰。确定各行业先进耗能量标杆作为奖惩基准,使行业节能有标准,避免年底突击“冲刺”指标。
5.加大能源科技投入,明确相关技术路线。
加大能源领域的科研投入,显著提高能源研发投入比重,激励创新。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重大能源问题科技攻关,研究和跟踪重大能源技术的变化趋势,实施重大能源工程的技术论证,明确相关技术路线和发展目标。鼓励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各类资金参与新能源技术研发;鼓励能源企业自主研发,对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税收优惠,为能源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增加能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努力降低能源技术商业化应用的成本。
6.培育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能源企业。
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催生国际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的跨国能源企业集团。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促使其成为能源企业的生力军,为能源企业拓宽做大做强的新机制。转变对中央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方式,根治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张扬政绩的行为。对竞争领域的能源企业,不再考核总利润,改为考核单位资产的利润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节能减排成效,引导竞争领域的能源企业追求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安全水平;对垄断领域的能源企业,如电网企业,不再考核总资产排名和总利润,改为考核单位有效资产的过网输电、配电的电量水平,引导电网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鼓励其积极消纳风电等新能源电量。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使能源企业走上内涵式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7.深化改革,完善能源管理体制。
体制是实现战略和规划目标的保障,“十二五”期间必须在体制改革方面有新的突破,这是保证能源发展由大变强的关键环节。组建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只有组建一个全新的权责法定、职能清晰、适应国家长远战略发展、改革和国家能源安全要求的现代化的能源管理体制,才能实现历史性大变革和大跨越,为今后几十年发展奠定一个高效的现代化的体制框架和基础。应逐渐淡化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制定能源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控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调整能源结构,推行能源节约,进行国际能源合作,管理能源信息的统计发布及预测预警,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支持能源技术进步等。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引入有效竞争机制。一是在电力行业,建立竞争、开放的电力市场,改革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同网同质同价的新电价体系,形成电网吸纳新能源的新体制。二是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加快石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减少政府对油品和天然气价格的直接干预;成立全国性的管网公司,实行输配分开,打破地域垄断,鼓励三大石油天然气集团进入对方区域开展业务,形成全方位的竞争格局;放宽民营资本进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管网输送、石油化工、油品流通领域(包括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限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天然气管网的建设,同时加强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管网设施的价格监管;建立完善石油安全预警机制和战略石油储备制度。三是在煤炭行业,建立煤炭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促进煤炭清洁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我国煤炭工业在国家总体能源战略中的基础性地位得以体现。
8.建立健全能源法律体系,保障能源改革发展。
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应当是:为新的能源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为能源企业强盛创造好的法制环境;建立起一个“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服务、企业自主经营、国有资产依法管理”的新的体制格局;建立一整套能源法律原则;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调整能源生产、经营、市场、价格、安全法律关系,规范能源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解决能源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难点问题。能源立法的重点,应立足于推动并规范能源行政管理体制和能源市场化改革。当前,能源工业改革已到了攻坚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变已成为深化改革的制约因素,政府部门是改革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改革的每一步关键环节都取决于政府的决策和执行。能源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政府如何依法管理能源、依法推进改革。能源法律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必须明确总体思路。一是立法与改革同步;二是制定立法规划,分步实施;三是在先立上位法再立下位法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成熟一个抓紧立一个;四是积极支持地方能源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五是坚持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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