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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大田太华煤矿山贵崎二号五采区635水平主斜井的通风口魁城一号井采区+675水平回风井却作为在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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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关于征求《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行管〔2007〕3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组织起草了《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 系 人:陆 南,电话:010-64464064(带传真)   王素锋,电话:010-64464017   电子邮箱:lunan@chinasafety.gov.cn   wangsf@chinasafety.gov.cn   注:《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机关子站煤监行管司浏览、下载。   附件:《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进一步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针对小煤矿在井筒布置、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以下简称"三推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三推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多数小煤矿没有专用回风井,利用回风井行人,致使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且发生瓦斯和火灾等事故后可能引起事故扩大,也不利于应急救援工作;一些小煤矿以掘代采,乱采滥挖,随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甚至无风微风作业,井下通风系统混乱,导致瓦斯事故多发;不少小煤矿采用木支护,支护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较差,造成顶板事故居高不下。因此,抓好"三推行"工作,是加强小煤矿通风系统管理和支护管理的关键环节,是遏制小煤矿瓦斯和顶板事故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小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坚持"分类指导、逐步实施"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实施"三推行"工作。   二、逐步推行专用回风井   (一)小煤矿应推行布置专用回风井(同时具备特殊情况下人员升井功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人员在新鲜风流中通行。   (二)下列小煤矿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   1.新批的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已经审批或已开工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和现有生产矿井中,服务年限在10年及10年以上、核定能力在21万吨及21万吨以上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强制推行壁式采煤方法   (一)小煤矿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二)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的生产矿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抓紧进行技术改造,并且必须在2009年底以前实现壁式开采。   (三)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尚未批准建设的,要按照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设计并审批;已经审批同意建设或已开工的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的,必须重新修改设计,并按照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施工;地质条件适宜的新建矿井应采用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应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四)对煤层开采条件极复杂的小煤矿,确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不能采用壁式采煤方法的,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论证,报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推行支护方式改革   (一)小煤矿应当积极进行支护方式改革,掘进巷道应推广使用光爆锚喷、料石砌碹、锚杆、锚网、锚索、金属支架等支护;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炮采悬移顶梁液压支架、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   (二)新掘进巷道和新布置的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现有井筒、主要运输大巷、主要回风大巷、石门等主要巷道和采煤工作面采用木支护的要抓紧进行整改,并且必须在2008年底之前淘汰木支护。   (三)新开工的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五、 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小煤矿的开采条件、采用的井筒布置、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三推行"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保障措施。要将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各产煤市(地)、县(市、区)和煤矿企业,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备案,同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各级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三推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小煤矿充分认识"三推行"工作的重要性;开展"三推行"工作专题培训,为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解决在"三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实现稳妥过渡。   (三)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小煤矿"三推行"工作的进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每半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报告一次"三推行"工作进展情况。   六、加强对"三推行"工作的监管监察   (一)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三推行"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小煤矿加快整改进度。凡发现小煤矿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   (二)凡发现小煤矿未经批准,在2009年12月31日以后仍然采用巷道式采煤、导致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混乱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矿井实施关闭。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小煤矿,并尽快贯彻落实。
 
关键词: 采区 斜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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