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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的隐患具体怎样分类?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3: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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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的隐患具体怎样分类?【专家解说】:煤矿安全较大隐患分类
一、通风瓦斯
1、煤矿企业在用主扇无专人24小时值班,无值班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2、煤矿企业在用局扇未明确

【专家解说】:煤矿安全较大隐患分类 一、通风瓦斯 1、煤矿企业在用主扇无专人24小时值班,无值班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2、煤矿企业在用局扇未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的; 3、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风用电未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的; 4、煤矿企业盲废巷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5、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停风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断电装置,或虽有装置但不能自动断电的; 6、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瓦斯)的; 7、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连锁)放炮制度的; 8、煤矿企业每旬未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的; 9、煤矿企业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的进回风未进行测风,未悬挂测风牌板的; 10、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作业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仪挂点作业,或瓦斯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煤矿企业瓦斯日报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处理、签字的; 12、煤矿企业未采取卸流(风量分流)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的; 13、煤矿企业瓦斯检查“三对口”(手册、牌板、日报)管理不到位的; 1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5米的; 15、煤矿企业停产期间主扇值班、井口值班未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的。 二、防尘防灭火 1、煤矿企业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或使用不正常的; 2、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销”制度的; 3、煤矿企业雷管、炸药下井,未分箱分装上锁分开运输,下井无专人管理的。 三、机电 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机电设备管理台帐,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机电设备的;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矿灯领退登记和统一管理的。 四、防排水 1、煤矿企业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 2、煤矿企业排水能力不足的; 3、煤矿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的; 4、煤矿企业未坚持“有掘必探”的。 五、提升运输 1、煤矿企业斜井(巷)提升防跑车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支护 1、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2、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支护达不到规定的; 3、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梁支护的。 七、采掘 1、核定能力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超过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的; 2、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未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采用巷道式采煤超过两个工作面的; 3、煤矿企业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操作性以及未按规定贯彻学习就安排采掘、检修维修作业的; 4、煤矿企业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每半月实测填图少于一次的; 5、煤矿企业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与实际不相符的。 八、其他 1、煤矿企业未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 2、煤矿企业设立的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不满3年以上的; 3、煤矿企业未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少于5人的; 4、煤矿企业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未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 5、煤矿企业配备的技术人员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 6、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7、煤矿企业未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 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工作的; 9、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下井的; 10、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少于20学时的; 11、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1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 1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 14、煤矿企业未按规定交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15、煤矿企业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 16、每周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少于1次的; 17、煤矿企业未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8、煤矿企业未按“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效果)原则落实隐患整改的; 19、煤矿企业在隐患整改限期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20、煤矿企业有两班交叉作业的; 21、煤矿企业停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下井检修维修作业的; 22、煤矿企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