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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水污染方面的书籍有哪些?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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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水污染方面的书籍有哪些?【专家解说】: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源地管理信息系统,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所有饮用

【专家解说】: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饮用水源地管理信息系统,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等实施动态管理;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在今 年年底前树立标志牌;2007年2月底前全市各区(县)要将当地饮用水源地重新确认的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污染和隐患。截止到今年底,要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保护区内所有违章建筑;2007年6月底前,取缔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建立有效的饮用水源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2006年底前,各区(县)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列入政府应急预案体系;每年要组织一次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业务培训。重点保护引滦水源。确定市级和相关区(县)引滦保护联络机制,坚持引滦沿线各区(县)的联合巡查制度,特别是对于桥水库等重点区域更要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加大城市景观河道环保力度 加强城市面源控制,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景观河道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消灭建城区周边黑臭水体,改善建成区水环境质量。推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协调推动市建委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海河开发,加快城市雨污分流管网的完善,改善城市水环境。加强协作联合保护景观河道。与市建委、容委、水利、市政、水产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景观河道及周边的日常管理,到2008年,建成区消灭劣Ⅴ类水体。重点保护海河水环境。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非汛期至少每月巡查一次,汛期至少每半月巡查一次;建立海河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深化工业废水污染防治 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化工、冶金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环境标准的培训和标准信息交流,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优化经济增长。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凡是水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凡废水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都要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全市各级经济开发区都要建污水处理厂。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2008年底,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建成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80%,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 2010年底,全市城市(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30%。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积极推动污泥集中处理厂的建设。 控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 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控制农药化肥污染,严格控制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施用,逐步降低农田退水的水污染。 协调市农业管理部门,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推广绿色养殖种植,合理控制农业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施用,逐步降低农田退水的水污染。加强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控制。2007年6月底前,完成一批具备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0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加强近岸海域陆源污染控制 加强入海口的环境基础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加强有关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结合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入海排污企业的管理。 加大禁磷专项检查力度,巩固和提高禁磷成果,保护近岸海域水质。加强近岸海域监管。加强与各涉海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故的能力,共同保护海洋环境。重点治理滨海地区以生活污水为主的陆源污染。积极推进保税区污水处理厂、空港物流加工区污水处理厂等的建设,并加强对已运行的塘沽新河污水处理厂、大港污水处理厂等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效果,削减入海污染物总量。 强化水污染源监督管理 实行水污染源分类,明确防治工作重点,将全市水污染源分为国控、市控、区控重点水污染源和一般水污染源四级,国控重点水污染源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对未申报登记或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理。推动排污口规范化和在线监测工作,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排污口标志,2007年底前,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2008年6月底前,50%重点排污企业要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2010年6月底前,80%重点排污企业要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此外,重点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7年6月底前,对投运的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6月底前,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已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依法征收排污费。严格按国家标准征收水污染物排污费,不得擅自减免。积极培育和推荐有条件的环保企业申请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资源高效利用。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企业(简称“双超”),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石油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且有严重污染隐患等类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十一五”期间,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应当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比例达到100%,全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至少要达到500家。 此外,开展循环经济创建活动,2010年,各区(县)的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全市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产品达到100个,市级环境友好企业达到100家,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达到10家,创建10个ISO14000示范区,建设10个生态工业园,建成静海废物资源再生利用国家示范区和滨海新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