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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最近5年污水处理的政策调整和行业动态!全国范围内。谢谢!!!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1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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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最近5年污水处理的政策调整和行业动态!全国范围内。谢谢!!!【专家解说】: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为了

【专家解说】: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为了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现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 1.总则   1.1 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1.5 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 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1.7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目标与原则   2.1 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2.2 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2.3 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2.4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   2.5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   3.1 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3.2 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3.3 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3.4 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4.污水处理   4.1 工艺选择准则   4.1.1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先确定。   4.1.2 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4.1.3 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必须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动态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   4.1.4 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   4.2 处理工艺   4.2.1 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一级强化处理,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4.2.2 二级处理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2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等技术,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4.2.3 二级强化处理   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技术。也可审慎选用其他的同效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必要时也可选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   4.3 自然净化处理工艺   4.3.1 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处置方法。   4.3.2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荒地、闲地等可利用的条件,采用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   4.3.3 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不能满足水环境要求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土地处理系统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进一步处理。   4.3.4 采用土地处理技术,应严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处理   5.1 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5.2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5.3 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 污水再生利用,可选用混凝、过滤、消毒或自然净化等深度处理技术。   6.2 提倡各类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经济合理和卫生安全的原则,实行污水再生利用。发展再生水在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城市杂用、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   6.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根据用户需求和用途,合理确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7.二次污染防治   7.1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充分重视防治二次污染,妥善采用各种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进行充分论证。   7.2 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治传染性疾病传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消毒设施。   7.3 在环境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防治恶臭污染。   7.4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机械设备应采用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并符合有关噪声控制要求。   7.5 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置时严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佳木斯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佛山市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细则 ·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 · 珠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再生水等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 -------------------------------------------------------------------------------- · 百色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太湖污水处理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 · 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 ·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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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上海市出台政府补贴政策 推进郊区污水收集处理 近年来,上海市针对郊区城镇化进程加快、产业向郊区集聚,而污水处理设施明显滞后的实际情况,在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2003-2005)中,把郊区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提出了一套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上海市郊区污水处理厂基本建成18座、开工6座,污水管网已建成600 公里、泵站68座,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58.9万吨,郊区污水处理率由25.7%提高到46%。 一、郊区污水收集处理的必要性 上海市围绕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战略目标,产业发展空间逐步从600平方公里的中心城区向6000平方公里市域范围拓展。但与此同时,上海郊区的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薄弱,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排放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工业企业污水超标和违法排放情况还比较严重。三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简陋,年久失修,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2004年,对上海部分生活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突击检查发现,许多小区的污水处理装置不运转,35%以上的处理装置不达标。四是企业排污口多,不利于环境监管。根据2001年的调查资料,上海市自行处理污水并向水体排放废水的企业约3400多家,排污口达4000多个。基于上述情况,上海市决定走郊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路子,高效利用有限资源,确保郊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扶持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的主要措施 建设大型污水处理厂不仅投资大,而且工期长,尤其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投资更大。一般为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的3-4倍,镇一级政府无力承担。近几年,上海市按照市场建厂、政府建网、鼓励纳管、同步推进的原则,加快了郊区污水收集处理的步伐,具体做法如下: (一)多种方式并举建设污水处理厂。上海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营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市或区县政府投资建设,政府部门运营或转让企业运营。龙华、长桥、闵行三个污水处理厂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现转让给上市公司管理。二是BOT或BT模式建设与运营,比如竹园污水处理厂通过BOT方式招商,引进建设资金6.2亿元。三是民营企业单独投资建设与运营,金山区兴塔污水处理厂就是由该区农民企业单独投资建设的。 (二)政府资金支持,促进厂网同步建设。上海市积极探索,出台了以新增污水处理量为标准,核定补贴金额的“2005年度郊区污水管网建设市级资金补贴政策”。其主要内容有: 1、补贴原则:“以块为主,适当补贴”。郊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责任在区县政府,市政府支持,适当予以补贴;区别对待;实效考核。 2、补贴范围:松江、青浦等7个区(县)内列入上海市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郊区污水收集管网工程进行补贴。补贴项目服务范围内的乡镇必须开征排水设施使用费。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并在2006年内完成。 3、补贴标准。以项目建成后所在污水处理厂2005年底比2002年底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为依据,将上海郊区分为两类进行补贴:处理要求高、经济相对欠发达的黄浦江上游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部分)和崇明县为一类补贴地区,补贴标准为1400元/吨;嘉定区、金山区(部分)、南汇区、奉贤区为二类补贴地区,补贴标准为800元/吨。 4、补贴方式为“做加法”,一方面在区县加大污水管网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支持,另一方面区县、乡镇政府不能因市级补贴而减少对污水管网的投入。市级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快工业区污水纳管。2004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工业区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目前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尚未纳入集中处理系统的工业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污水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污水纳管的环保财政补贴政策内容有: 1、补贴对象:上海市政府2004年确定的保留工业区内必须纳管的单位(仅限现有企业,不包括新建企业)。 2、责任主体。各区县政府是推进保留工业区内企业污水纳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督促企业按期纳管。 3、补贴方式。补贴采用定额补贴的方式,原则上为每家企业2万元。市环保局根据区县上报的纳管计划先下拨50%补贴经费至各区县环保资金专户;另外50%补贴经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下拨到各区县环保资金专户。同时要求区级财政也予以适当补贴,共同推进工业区污水纳管。 4、验收方式。市区两级环保、水务、财政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保留工业区内企业污水纳管工作进行验收,要求企业将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同时进行纳管。并以区县水务部门出具的排水许可证或其他纳管证明作为对企业进行补贴的依据。 三、补贴政策取得积极成效 (一)大大促进了污水处理能力及污水处理率提高。补贴政策要求,污水处理厂建成3年内实际处理量必须达到设计能力的65%以上,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收集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纳管率均达到80%以上。补贴政策的出台,有效地促进了污水处理厂网同步配套建设,提高了收集管网服务区域内企业纳管的积极性,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处理率,促进了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有效运转。 (二)减少了企业排污口,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郊区污水收集后进行集中处理,实现企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由“分散治理”向“集中治理、集中控制”的转变,不但大大减少了排向河道的排污口,减少了违法排污现象的发生,而且环保部门由监管多家企业和生活污染源变成监管污水处理厂,大大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三)改善了郊区工业区投资环境。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可以改变工业区内及周边环境的环境质量,更利于工业区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区发展。 补贴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区县政府推进郊区管网建设的积极性。2003-2005年,上海市郊区共完成污水收集管网建设600公里,超过了计划中确定的526公里,日收集污水量近27万吨。2005年,各区县保留工业区内纳管的企业有89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