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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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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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什么?【专家解说】:下两金资料真实权威
仅供参考山西省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进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增长
【专家解说】:下两金资料真实权威
仅供参考
山西省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进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增长措施通知》(晋政发〔2013〕26号)(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2014年起恢复征收煤炭企业负担太重各种地方税赋多牛毛当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形势非常好难道各级地方还继续像前十年样使劲汲取煤炭企业身上血液大批煤矿陆续倒闭特别民营或者多种所有制煤矿还包括部分管理善成本偏高国企煤矿亏损持续直至破产)
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提标准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晋政发〔2007〕41号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各市、县人民ZF,省人民ZF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开采企业:
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发展,规范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WY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章 总则
第条 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投入机制,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煤炭生产企业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各类企业
第三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指煤炭开采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专项资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原则
第二章 提取与储存
第五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标准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征收煤炭持续发展基金核定产量准
第六条 对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有困难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实际情况,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年提取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位,第年提取标准得低于应提取标准50%
第七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地税部门监督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设帐户储存
第八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本规定每月10日前上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财政部门指定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并计入本金归企业所有
第九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入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范围:
1.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2.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3.采矿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
4.矿区自、生态和地质环境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
5.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其支出
第十条 煤炭开采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和生态治理责任,根据环保部门制订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矿区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具体方案,并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监交级次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同级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批复方案批复由煤炭开采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环保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治理方案,按项目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涉及两户或两户上企业,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统实施其费用从相关企业提取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并实行清算煤炭开采企业,已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有结余,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财政部门应当扣除所得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企业;未达标,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治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要监督煤炭开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并指导、监督地税部门和煤炭开采企业及时足额监交、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八条 环保、国土、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1月内,县(市、区)财政、地税部门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地税部门市财政、地税部门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和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年度终了2月内报省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储存、管理、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发现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储存、管理、使用存违规行,取消其自设专户,并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得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ZF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 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环境保护 保证金△ 办法 通知
抄送:****
山西省人ZF办公T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晋政发〔2007〕40号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条 了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B与国家发GW《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复函》(财建函〔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各类企业(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指企业从成本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
第四条 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原则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提取和储存
第五条转产发展资金提取标准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征收煤炭持续发展基金核定产量准
第六条 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和转产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位,第年提取标准得低于规定标准50%
第七条 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代理银行(国工商银行、国农业银行、国建设银行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转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 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转产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1.发展循环经济科研和设备支出 2.发展第三产业投资支出 3.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支出 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业支出 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创业补助支出 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 7.接续资源勘察、受让支出 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 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 10.其社会保障支出 11.其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支出 、
第十条 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条 企业使用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转产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时,已提取转产发展资金有结余,应首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仍有结余,补交所得税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用途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煤炭部门对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1月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应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年度终了2月内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存违法违规行,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得转产发展资金挪作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资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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