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拆迁房屋赔偿一平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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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拆迁房屋赔偿一平方多少钱【专家解说】: 没找到实质性的资料,不知道是没出台详细的政策标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1、耕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
【专家解说】: 没找到实质性的资料,不知道是没出台详细的政策标注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耕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区片综合价执行。
2、非耕地:按耕地补偿费的60%计算。
3、国有江河、公路不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其中应被安置人员里面包括部分没有承包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皖政办〔2007〕64号 2007年10月2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对于保护耕地资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地方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工业集中区,未批先用土地,强征强拆,侵犯农民利益,低地价招商引资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一)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用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等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因新农村建设试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经依法报批后进行调整。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项目规划和用途依法审批。优先保障新农村“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和水毁灾区重建用地,特别是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用地。鼓励依法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安排农村建设项目。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引资,严禁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先用后批、边用边批、少批多用、批东建西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严禁为违法占地建造的“小产权”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各地要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认真履行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公示、登记等规定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凡是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要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禁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强拆强建。凡是补偿标准不合法、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地不得报批,征地未经批准以及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中、安置不落实的项目均不得占地开工。
三、推进土地开发整理,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
(一)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农民自愿、多元投资”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要高度重视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认真落实责任,严格项目管理,积极引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挪用和腐败现象产生,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地要用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政策,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集中建房,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在对“空心村”、工矿废弃地、闲置宅基地和“一户多宅”调查清理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划,采取整治措施,防止土地闲置。积极探索政府指导下的存量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置换等方式,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四、加强责任考核,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和实际占用土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级国土、监察、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实行跟踪管理和动态巡查制度,共同加强执法监察,确保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有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4号),现将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请予遵照执行。此前县有关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关于对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4号)
2.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2
庐江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价格 元/㎡
类别 价格 房屋结构装修情况 备 注
结构
等级 庐城规划区 一类镇规划区和工矿区
框架 720 690 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混 I类 650 620 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二层以上(含二层)
II类 600 570 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结构,外墙面水泥砂浆,内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I类 550 530 240砖墙或毛石墙承重,大瓦屋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木 II类 500 480 240实心墙或空斗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注:本标准中一类镇为:冶父山、罗河、龙桥、矾山镇,其他地区的补偿标准参照一类镇标准执行,具体由庐江县政府确定。
2.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5年以内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成新系数 1 0.95 0.9 0.85 0.8 0.7
3.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补偿价格×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4.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自行搬迁的按2次支付,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12个月。
5.树木补助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备注
树木 10cm以下 棵 1 5.00 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不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1米处计算;
3、竹林按2500元/亩计算;
4、除林地外,其他土地上10cm以下的树木行间距小于1米的,按1000元/亩补偿,不再补偿青苗费。
树木 11-20cm 棵 1 10.00
树木 21-30cm 棵 1 20.00
树木 31-40cm 棵 1 30.00
树木 41cm以上 棵 1 40.00
果树 不足3年 棵 1 20.00
果树 3年以上 棵 1 50.00
6.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 目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水池 普通水池 30元/个
陶瓷不锈钢水池 40元/个
雨蓬 20元/平方米
锅灶 单口 150元/个
双口 200元/个
面盆 50元/个
围墙 砖砌 40元/平方米
石砌 30元/平方米
门楼 砖混 400元/座
砖木 150元/座
土瓦 100元/座
水井 砖砌 1500元/口 超过10米部分,每深1米
增加100元
压水井、沼气池 300元/口
空调 柜式 150元 移机费
分体式 120元
窗式 80元
热水器 光电太阳能 160元 移机费
其他 60元
电 话 120元 迁移费
有线电视 80元 迁移费
水箱拆装费 100元
座便器 60元/套
浴缸 150元/套
整体厨房(拆装费) 300元/套
整体浴室(拆装费) 100元/套
抽油烟机 50元/套 迁移费
室外砼地坪 20元/平方米
砖粪窑池 30元/平方米
迁坟 350元/冢
附属房(含阁楼、披厦) 砖混 300元/平方米
砖木 200元/平方米
简易 60元/平方米
电杆 水泥 100元/根 迁移费
木 50元/根 迁移费
关于公布2008年度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信息更新: 2008年11月21日 来源:县政府办 【打印】
庐政办〔2008〕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3号),现将2008年度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对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巢政秘〔2008〕23号)
2.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3.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2
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1、基准价格表
类 别 价 格 结 构、装 修 情 况 备 注
结构 等
级 建筑面积
(元/㎡)
框架
结构 1380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柱、板、基础、现浇整体装配,一次性施工,标准门窗、粉刷、装饰精细、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砖
混
结
构 1 1230 砖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或预制梁、柱、板、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四层以上
(含四层)
2 1140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或预制梁、板、平屋面或大瓦屋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卫、厨设施齐全。 三层以下
(含三层)
3 1030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平屋面或大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齐全。 二层以下
(含二层)
砖
木
结
构 1 1030 240实心墙,砖墙承重,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粉刷,硬木楼面,水泥地面,木或混凝土楼梯,标准门窗,平水天花,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2 980 240以上实心墙或空斗墙,砖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粉刷,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平水天花,水、电齐全。
2、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5年以内 6-10年 11-15年 16-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成新系数 1 0.95 0.9 0.85 0.8 0.7
3、区位划分系数
类别 区 位 增减系数
一类 南至潜川路,东至牌楼路,北至军二路,西至越城路所划区域。 +0.25
二类 ①潜川路以南,南门河以北;②牌楼路以东,东门河以西;③军二路以北,塔山路以南;④越城路以西,沿城西河-城中路至移湖路以东。 +0.15
三类 一、二类以外,外环路以内。 0
四类 一、二、三类以外的庐江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0.08
4、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系数
类 别 使 用 性 能 增减系数
经营用房 单位或个人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化工、家电、日杂、土产、糖业、烟酒、服装、鞋帽、布料、文化用品、建材、医药保健、餐饮、娱乐、服务等房屋。 +0.8
办公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办公、会议等房屋(含文、教、卫公益用房)。 +0.1
生产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生产、加工等房屋。 +0.01
仓储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储存货物的房屋,含公厕等公益配套房屋。 -0.01
说明:非住宅房屋结构分类、区位增减系数、成新标准,等同于住宅房屋。
5、营业用房楼层系数
楼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增减系数 +0.8 0.0 -0.31 -0.37 -0.43 -0.53
6、沿街两侧底层营业用房道路系数
类 别 范 围 增减系数
1 文 明 路:军二路至城中路段。
文 昌 路:街心公园至越城路段。
军 二 路:五叉路至黄山路段。 +0.74
2 文 明 路:城中路至潜川路段。
军二路至塔山路段。
牌 楼 路:潜川路至街心公园段。
城 中 路:东门小桥至恺悌街段。
恺 悌 街:文昌路至城中路段。 +0.37
3 潜 川 路:牌楼路至文明路段。
塔山中路:文明路至黄山路段。
黄 山 路:文昌路至塔山路段。
文 昌 路:越城路至黄山路段。
城 中 路:东门小桥至东门大桥。
恺悌街至西门吊桥。
军二东路:大园盘至东门大桥段。
庐 巢 路:军二路至交警大队段。
军二西路:黄山路至移湖路段。
越 城 路:文昌路至塔山路段。
交 通 路:军二路至塔山路段。 +0.02
4 文明北路:塔山路至外环路。
黄 山 路:塔山路至外环路
文昌路以南。
文 昌 路:黄山路以西。
军 二 路:东门大桥至外环路。
塔 山 路:黄山路至移湖路。
住宅房一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23
5 住宅房二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30
6 住宅房三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46
7 住宅房四类区位范围其它街道。 -0.54
注:仅用于临街底层营业门面房,如同一街道两侧分属两类区域划分,按较高区位系数计算。
7、住宅及办公仓储用房楼层增减系数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一 +0.02 +0.01 -0.03 -0.04 -0.04 -0.04
二 +0.01 +0.02 +0.03 +0.03 +0.03
三 -0.03 +0.10 +0.10 +0.10
四 -0.05 +0.07 +0.08
五 -0.07 0.00
六 -0.08
8、住宅房屋朝向增减系数
朝 向 朝 南 朝 东 朝 西 朝 北
增 减 率 +0.01 0 -0.01 -0.02
9、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住宅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区位系数)×(1+楼层系数)×(1+朝向系数)×建筑面积
(2)经营用房:
底层营业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功能系数)×(1+楼层系数)×(1+道路系数)×建筑面积
二层以上营业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区位系数)×(1+功能系数)×(1+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3)生产、办公、仓储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1+区位系数)×(1+功能系数)×(1+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附件3
庐江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
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标准
①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支付;
营业房和非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支付;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支付。
③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
营业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根据不同区位,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一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120元/平方米;
二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
三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90元/平方米;
四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80元/平方米;
五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70元/平方米;
六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60元/平方米;
七类区位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助5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房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相应区位营业房的50%发给。
2、树木补助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备 注
树
木 直径10cm以下 棵 1 5.00 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不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一米处计算。
3、栽植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树林砍伐或移植费用。
直径11cm-20cm 棵 1 10.00
直径21cm-30cm 棵 1 20.00
直径31cm-40cm 棵 1 30.00
直径40cm以上 棵 1 40.00
果
树 3年以内 棵 1 20.00
3年以上 棵 1 50.00
竹 2cm以上 棵 1 0.50
3、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 目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锅 灶 单 口 150元
双 口 200元
围 墙 砖 砌 40元/平方米
石 砌 30元/平方米
院 落 60元/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
门 楼 砖 混 400元/座
砖 木 150元/座
水 井 砖 砌 1500元/口
压水井、沼气池 300元/口
空 调 柜 式 150元 移 机 费
分 体 式 120元
热水器 光电太阳能 160元 移机费
其 它 100元
电 话 120元 迁 移 费
有线电视 80元 迁 移 费
座便器 60元/套
浴 缸 150元/套
整体厨房(拆装费) 300元/套
整体浴室(拆装费) 100元/套
抽油烟机 50元/套 移 机 费
室外砼地坪 20元/平方米
砖粪窑池 30元/平方米
迁 坟 350元/冢
阁 楼 2.2m>檐高>1.8m 500元/平方米 无证且不计算建筑面积
1.8m以下 350元/平方米
附
属
房 砖 混 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2米以下;
1.8米以下折减
砖 木 200元/平方米
简 易 100元/平方米
电
杆 水 泥 100元/根
木 50元/根
水池 普通水池 30元/个
陶瓷、不锈钢水池 40元/个
门 防盗门 100元/扇 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卷闸门 50元/平方米
窗 PVC窗 30元/平方米 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的不予补偿
铝合金窗 40元/平方米
栏杆 铁 制 30元/平方米 不包括作为建筑面积部分的围护
不锈钢 40元/平方米
砖 20元/平方米
面 盆 50元/个
雨 篷 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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