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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年9月,武彦清、梁志鹏夫妇以武彦清的名义用其夫妻共有财产与刘国林合伙经营煤场,当年11至12月,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09: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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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年9月,武彦清、梁志鹏夫妇以武彦清的名义用其夫妻共有财产与刘国林合伙经营煤场,当年11至12月,【专家解说】:该由武彦清、梁志鹏、刘国林三人偿还货款
霍晨亮向煤场送煤

【专家解说】:该由武彦清、梁志鹏、刘国林三人偿还货款 霍晨亮向煤场送煤矸石是在2002年11至12月,武彦清、梁志鹏夫妇以武彦清的名义用其夫妻共有财产与刘国林合伙经营煤场的时间是在2002年9月到2003年9月22日之间,也就是说霍晨亮是在向武彦清、梁志鹏、刘国林三人合伙经营的煤场送煤矸石,所欠货款按理应由双方来支付。“约定所欠煤矸石款由刘国林负责清偿”,这种约定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若是口头上的约定,刘国林一直未清偿货款,对于他曾经的合伙人来说,只是道义上的未守承诺,武彦清、梁志鹏夫妇也一直承担有偿还货款的责任;若有书面约定,责任就只是刘国林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