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说

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有( )?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09:01:19
热度:

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有( )?【专家解说】:答案:A、B、D
理由:
这些项目都可以从增值税相关条例法规中找到,所以是ABD,具体参照条文如下:
由自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来

【专家解说】:答案:A、B、D 理由: 这些项目都可以从增值税相关条例法规中找到,所以是ABD,具体参照条文如下: 由自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部分货物及劳务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 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 为: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 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 为: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 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目注释所列自产 农业产品免税;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 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是指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八条所称的其他个人,即消费者,不包括个体 经营者。   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此条规定不能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相 混淆。   (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 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 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十)进口免税品   (1)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 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品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2)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 照实现的销售额,在1998年8月1日前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1998年8 月1日后调减为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名 单范围内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1)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①饲料。   ②农膜。   ③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 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 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④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 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 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 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⑤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化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 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 甲氰菊脂、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   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对下列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 值税: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哇啉酸、丙烯菊酯、百 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 钠、杀早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3)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 百威、异丙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从1998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十二)电影拷贝   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 征增值税。   (十三)黄金   经国务院批准,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 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十四)白银   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 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免征增值税。   本规定所指银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银精矿含银;其他 有色金属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铜精矿、铅精矿、金精矿、 铋精矿、铅锌混合精矿含银和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100克的锌精矿、锌焙烧矿 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粗铜、粗铅含银和含 银比例大于或等于2%的铜、铅阳极泥含银。   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含银产品销售时,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白银开具 普通发票,对其中所含应税有价元素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假肢、轮椅、矫型器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胶、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 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十六)边销茶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 边销茶,在2000年度以前免征增值税。   (十七)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 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免征增值税。   (十八)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可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 增值税。   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十九)来料加工   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加工企业,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 的增值税。   (二十)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从1994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