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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企业微型货车报牌规定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08: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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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企业微型货车报牌规定【专家解说】:  您购买新车后,需上路行驶之前,请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您首先到各县(市)公安局车管

【专家解说】:  您购买新车后,需上路行驶之前,请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您首先到各县(市)公安局车管站申领报牌的文书表证,按规定要求加盖印章,办理送检手续。   二、请您携带报牌的有关手续及大队开具的送检单,将车开到检测站进行技术检验,合格的凭检验员盖 章,连同有关手续到车管科业务窗口办理。   三、经支队车管科审核、认定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编车号,《开具业务承办表》。   四、车辆报牌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手续。。   1、   机动车登记表,汽车类一式三份,其它车辆一式二份,拓印并粘贴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在登记表33、34栏目上,其它内容勿填写。单位车辆附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资企业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证件,私车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还需附暂住证复印件,单位证明,)电话号码。   车辆来源凭证(指经工商部门验证后的购车发票或调拨单)及其编车号后的复印件。   出厂检验合格证(指列入最近一年全国汽车和民用改装车、农用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或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核发的《准报证》)。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下列车辆还应附如下证件:   2、   进口原装车应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检证;   套用目录的进口组装车、未上目录的国产车、实际车型与目录不相符以及厢式农用车,必须附有省公安厅车管所核发的《准报证》;   华侨、港澳台胞或外籍人士赠送的小轿车,附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社会集团控购及企业免控的车辆(包括吉普车、小轿车、旅行车、非营性质的大客车、及二轮、轻便、侧三轮摩托车)应附省或地区控办的《申报牌照证明单》;   罚没车辆应附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签发的罚没证明单和指定销售部门的专用发票;   宁德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各公司车辆统一使用“福建省宁德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单位名称及标志,车前喷“闽运”字样;   各县(市)公交公司所属中巴车辆车身统一喷“小公共汽车”,车前喷“公交”字样;   “的士”车辆的车身上部为灰色(前档风玻璃下边)下部为红色并配备“的士顶灯”。   五、请车主凭《业务承办表》到收费处交纳牌、证、车牌架、扩大号费用。   六、请到领牌处领取号牌、号牌架、固封装置。   七、请到装牌处安装车牌、喷车门字、扩大号码。   八、请将车开到拍照处进行拍车辆照片。   九、一次成像的国产汽车请将照片带到制证处进行制证,稍候即可到领证处领取行驶证。   十、进口汽车照相后请到领证处开待办凭证,在待办凭证有效期满时到领证处换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