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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建筑能效公示有效降低经济成本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7 08: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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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建筑能效公示有效降低经济成本【专家解说】: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情况汇报会上获悉:近年来,桂林市将节能减排作为全市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2006年和今年头5个月

【专家解说】: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情况汇报会上获悉:近年来,桂林市将节能减排作为全市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2006年和今年头5个月,市财政已投入350余万元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实施,节能减排工作扎实推进。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的相关部署,市委、市政府从保护环境和创建和谐的高度,制定出“十一五”期间全市节能减排总体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1吨标准煤下降为1.00吨,下降17.4%;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50.8%;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6.14万吨减少到5.72万吨,下降6.8%;化学需氧量(COD)控制在4.6万吨以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由2005年的46.9%提高到62.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排放率达到95%以上。其中,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三项任务,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了责任书,作为一个硬性指标,必须保证完成。今年计划目标是: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5%,全市节能总量7.89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6年的6.01万吨减少到5.95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4.08万吨以内,比2006年的3.96万吨增加0.12万吨。 为确保这些目标的实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并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指标体系,并明确提出“突出发展高科技、节能型、环保型的企业”,要求全市努力探索低投入、低消耗、少污染、高产出、高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发展路子。 为完成各项节能减排任务指标,桂林市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实施污染集中控制工程方面,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和城市集中供气工程;在推进污染源治理项目建设方面,加强水污染源的治理和大气污染源治理等项目的建设;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建设项目,有效控制污染物增量,并把节能减排作为政治任务和考核指标逐级、逐部门进行部署,分解到各县、区、部门和重点企业。 据了解,目前,桂林市已制定计划,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关闭国家明令淘汰窑径小于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5米的干法中空窑和直径小于1.83米的水泥粉磨设备21台(座),淘汰落后产能120万吨;淘汰容量5000KVA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86台,落后产能41.48万吨;关停5家小钢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47.8万吨。同时,还制定了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指标计划,被重点"关注"的耗能企业由18家增加到23家。其中,桂林康密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列入了全国千家节能行动方案,其余22家列入了广西百家节能行动方案。 另外,为了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在桂林市财政紧张的情况下,2006年从市财政资金中安排了249.8万元,支持企业进行锅炉脱硫除尘、饭店锅炉房烟道余热回收等节能减排项目16项。今年1-5月,市财政已投入101.8万元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项目7项。(曾四丹)2008年1月25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明确了“十一五”后三年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以及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农业农村等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节能减排保障措施。“十一五”后三年节能减排年度目标节能减排年度目标:2008年、2009年、2010年全省万元GDP能耗环比分别下降4.5%、4.9%、5%,入统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环比分别下降5.5%、6%、6%。  减排工作目标:2008年、2009年、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净削减量与2005年排放量相比,分别下降4.5%、6.0%、4.5%和5.5%、6.0%、2.5%。到2010年,净削减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10万吨和22.4万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工业领域促进钢铁工业,石化工业、建筑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结构优化升级。同时,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医药、纺织、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提高行业整体用能水平;抓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燃煤锅炉改造、余压余热利用等10大重点节能工程,抓好62项重大节能项目建设,到2010年,实现年节能15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实施城市污染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燃煤电厂脱硫等污染减排重大项目,督促列入“十一五”规划尚未开工的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同步完善配套管网;加强重点企业基础管理,实施“双百企业”节能工程,落实节能审计、节能规划措施,组织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实施综合节能改造,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制定钢铁、水泥、焦炭、小火电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分地区、分年度实施方案,把淘汰任务落实到企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扎实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节电改造、电力蓄能、能源热泵和绿色照明等项目,开发推广先进的调荷节电技术,提高终端用户电能使用效率。  建筑领域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安装热计量、室内温控荷系统调控装置;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节能改造;继续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居民建筑和公共建筑,2008年开始逐步实行用热量计量收费。  交通领域。扩大高效低耗能的新型客运能力,鼓励发展柴油汽车以及重型车、专用车和厢式车。落实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优化运力结构,淘汰技术状况旧、能耗高的车船。  商贸领域。在各类零售企业、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推广节能、节材型产品和技术;发展节约型服务行业和经济型饭店,倡导科学消费。农业农村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发展农村沼气,推广农机节能。完善节能减排保障措施一、加大投入力度  从2008年开始,省级财政每年都要扩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安排节能奖励资金,依据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的节能量给予奖励。将电网企业上缴地方国库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专项用于淘汰落后工作,同时,省财政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增加预算支出,满足淘汰落后资金需求。每年从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双三十”县(市区)和企业重点治污工程建设。个社区市要从2008年起建立资源节约、节能奖励、污染减排、淘汰落后等专项资金。同时,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二、加强激励约束  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差价幅度,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施惩罚性差别电价、水价。实施鼓励电价政策,支持利用生物质能、风能、余压余热、煤矸石、瓦斯气、城市垃圾发电,提高新能源和再生能源的比重。  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进阶梯式水价、超额用水加价,制定并落实鼓励利用再生水、矿井水、海水、雨水等的价格政策。  建立激励表彰制度,研究出台污染减排“以奖代补”激励法,结合“双三十”减排工作,明确设立总量减排奖、流域综合治污奖、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奖、对重点企业有效监督奖等奖项,推行生态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  围绕高效清洁燃烧、工业余热利用、高效机电节能、新能源应用、工业清洁生产、工业废水处理、烟气控制治理、固废资源化处理等节能减排关键、共性技术,择优扶持一批技术研发、制造、推广、应用示范企业,组织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加快技术推广,围绕钢铁、煤炭、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实际需求,加强对国内外成熟适用节能减排技术的筛选与集成,建设“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库”。强化技术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学会和节能服务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工作。严格依法监管  各设区市要在2008年上半年完善、充实节能监察机构,在经费等方面保障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抓紧制定节能监察法、节能评估审查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36号文件要求,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统计、监测体系。对未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河流主要控制断面不达标,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新上项目“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责任追究力度,抓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加强节能监督监察。实施目标考核  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分解下达的后三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及各重点企业,并督促其层层落实。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施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对完不成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省、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人民监督。对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附:河北省分地区分年度单位GDP能耗指标(表1)河北省分地区分年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