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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的定性分析及法律完善

来源:论文学术网
时间:2024-08-20 13: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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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的定性分析及法律完善【摘要】: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型论文。环境关系人类生死存亡。近几年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而环境刑法却滞后于现实,无法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的

【摘要】: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型论文。 环境关系人类生死存亡。近几年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而环境刑法却滞后于现实,无法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从而保护环境。为此,本文由争议较大的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为案例展开分析研究,提出完善环境刑法的建议。本文先介绍案由和案件基本情况,然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出发,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展开分析,并重点讨论了二者的不同之处。在此基础上对本案的被告人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了分析,得出了结论。最后本文阐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当前立法中存在的缺陷,由此笔者提出完善此罪的建议。 全文总共分为六个部分,提要如下: 第一部分是案由: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 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简要介绍江苏盐城的水污染案件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是案例的争议焦点。关于本案例中被告人胡某、丁某应构成何种犯罪,舆论媒体、法律界学者和诸多网民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持“肯定说”,即赞成法院的判决,认为胡某、丁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另一种观点持“否定说”,即不赞成法院的判决,认为胡某、丁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四部分是本案例双方争议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以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为线索,依次分析了本文案件争议焦点涉及到的两个犯罪——重大环境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了两个犯罪在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方面存在的不同之处。最后对胡某、丁某行为进行定性分析,认为胡某、丁某的行为既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五部分是本案的研究结论。首先,通过上文的分析得出结论:被告人应为无罪,但要加重对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其次,深层次地研究当前刑法中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缺陷和漏洞,例如主观方面、犯罪形态和法定刑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最后,针对本罪存在的重大缺陷,笔者提出修改和完善这一犯罪的立法建议。例如,建议将建议将污染环境罪所属的环境资源犯罪独立成章;主观方面修改为以过错责任为主,辅之以严格责任;修改本罪的犯罪形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刑法种类等等。 第六部分是结语。刑法是保护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呼吁要通过完善刑法立法来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缺陷 立法完善 严格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6;D924
【目录】:
  • 内容摘要6-8
  • Abstract8-12
  • 引言12-13
  • 一、 案由13-14
  • 二、 案情介绍14-15
  • 三、 本案例的法律争议焦点15-17
  • (一) 认为胡某、丁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15-16
  • (二) 认为胡某、丁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6-17
  • 四、 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法理分析17-36
  • (一)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7-26
  • (二) 投放危险物质罪26-29
  • (三)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29-32
  • (四) 对胡某、丁某行为的定性分析32-36
  • 五、 研究结论36-48
  • (一) 本案例的法律定性36-37
  • (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37-48
  • 六、 结语48-50
  • 参考文献50-54
  • 致谢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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