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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立法10%成法定税率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8-16 1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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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立法10%成法定税率8月7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车辆购置税征收办法将由条例升级为法律,按照10

8月7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车辆购置税征收办法将由条例升级为法律,按照10%的税率征收,不再变化。

由条例升级为法律  征税程序简化

作为过去十几年我国车辆购置税征收的依据,200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数据显示,2001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万亿元。车辆购置税对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汽车产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具体内容上,《意见稿》对少数征税事项进行了调整,主要是车辆分离和计税价格核定方法。《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我国最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因此,《意见稿》的征税对象变更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与《条例》相比,《意见稿》还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两部委认为,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同时,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对于退税有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将车辆退回的可以申请退税。同时,《意见稿》简化了车辆登记手续。因为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的实时交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征纳税情况的有效管理,今后无须再采取验证纸质完税证明的管理方式,简化了纳税手续。

税收法制化10%税率被固定

两部委认为,《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运行平稳规范,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在实际执行层面,不需要进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实现车辆购置税“平转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鲁照旺表示,“平转立法”即平稳转移立法,就是在原先条例的基础上,不做大的变动升级为法律。伴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步伐,按照依法治国、依法征税的要求,征税项目法制化是大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也表示,自《立法法》实施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步伐在加快,税制改革也向法制化的方向推进,今后税收工作要法制化,新税制要合法推行。“车辆购置税法可以看作是我国税收制度法制化进程中的先行者,今后一些以条例形式存在的税种或都将进行法律升级。”

两部委表示,十多年来,车辆购置税实施较为稳定,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效率较高。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仍按照10%的税率征收,未来将不再改变。

统一税率不利于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是当前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方向,为此国家推出各项优惠政策给予支持。1.6L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的优惠政策是其中重要一项。2015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1.6L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的再次实施也为小排量乘用车市场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业内专家测算,仅2016年一年,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政策就为市场带来200万辆的销量,这也是我国汽车产销在去年双双实现两位数高位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正因如此,这一优惠政策在去年底到期后又按照7.5%的优惠政策再延长了一年。

按照《意见稿》,车辆购置税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统一按照10%的税率征收,将节能的小排量乘用车与高耗能的车辆一视同仁,没有了优惠显然不利于节能减排车辆的市场推广。这也成为汽车行业对此次购置税改革的最大争议。

不过,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也表示,在操作上,从条例升级为法律对购置税征收和汽车行业的发展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明确表示,10%的统一税率不利于汽车节能减排的发展。同时,他还表示车辆购置税作为一项专项税被固定下来不太合理。车辆购置税的前身是1986年开始实施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是为了加快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确保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向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2001年开始,由费转税,成为车辆购置税,2005年开始移交国税部门征收。但30多年过去了,我国的公路建设也已经今非昔比,这项最初为了公路建设征收的费用,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法定税,是否合理恐有待商榷。

董扬表示,由于时间仓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还没有完成对《意见稿》的研究,暂时不方便说太多。不过相关工作已经展开,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将对《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正式向有关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