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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轮电价调整 去“第二税收”化比上调上网电价更令人鼓舞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7-31 14: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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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轮电价调整 去“第二税收”化比上调上网电价更令人鼓舞截至目前,已有10余省份(地区)发文调整燃煤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而价格的腾挪空间即来自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2017年6月14

  截至目前,已有10余省份(地区)发文调整燃煤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而价格的腾挪空间即来自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017年6月14日,财政部发文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发文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基金,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曾表示,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此番表述或意味着将继续对电价附加和基金进行调整,以此作为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的重要举措之一。

  多年来,国内电价的组成除体现供需价值之外,还承担着部分因行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制定的政府非税收费用,包括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众多项目,各省份征收标准按照各省情况而定。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于2016年1月设立,用于支持地方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于2010年1月设立,由三峡工程基金在三峡工程建成后转化而来,其中一部分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剩余部分用于三峡后期建设和扶持,同时,在南水北调工程中不受益的西部地区,征收的三峡基金全部返还地方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则于2006年7月设立,为了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可再生能源附加与上述几项略有不同,在法律层面有所约束——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

  从这个角度看,电费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第二税收”的角色。

  “理顺电价结构,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有助于解决诸多现实问题。”一位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官员曾评价。

  首先是缓解高煤价环境下燃煤电厂的“燃眉”之急。

  eo记者曾经报道过,2016年年中开始,电煤价格不断上涨,2017年以来继续高位企稳,发电企业特别是火电企业利润出现断崖式下跌,亏损面不断增加。从附加及基金中腾挪出来用于上调上网电价能够缓解燃煤电厂当下的艰难处境。

  再有是削弱发展自备电厂与“孤网”的内在动力。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前后,受到产能过剩等影响,一些高载能产业密集省份地区对大工业电价更加敏感,为争取支柱产业产品在国内甚至国际市场上拥有成本优势,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尝试以减免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方式支持“自备电厂+局域电网”模式,尽可能降低电价。

  以某规划中局域电网为例:

  某市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成本在度电0.3元-0.36元间,随电煤价格的变化而波动,局域网大工业用户终端电价比现行目录电价度电便宜0.1元-0.2元。这些用户本该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共计度电0.0588元获得减免,也不承担用户间的交叉补贴约度电0.07元。

  这笔账算下来,局域网模式的价格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自备电厂“逃避”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有高载能工业企业的自备电厂认为,多项基金和附加当中未必每项都合理,账目也不甚透明。

  撇开环保等自备电厂小机组产生的负外部性不说,以往业内广泛诟病的要数其有悖公平原则的野蛮生长。一旦越来越多的高载能大工业用户采用这种方式,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将分担更高的电价附加成本,不但加重电价的扭曲程度,还将使得地方经济产业转型变得更加困难。

  而合理地取消或减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将会引导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回到成本竞争的轨道上来,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备电厂的“野蛮”生长动力,又减轻了电价公平的压力。

  最后是促进电力价格透明化。

  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减免有助于电价结构趋于合理,在当前电力市场发展阶段下逐步形成电力交易价格+输配电价的模式。而各类基金及附加调整之后,现存于电价中的另一位“隐者”交叉补贴又会否成为下一个“现身”迎接变革的对象?毕竟,电力改革的其中一个明确目标便是“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姜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