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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答记者问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7-18 19: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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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答记者问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将从2017年9月1日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为使各界深入了解《名录》修订背景、修订主要原则和内容等,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前次《名录》是在2015年6月1日实施的,时隔两年,为什么又对《名录》进行修订?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名录》是分类管理的依据,1999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本次《名录》修订在对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使《名录》操作更贴实际、管理更趋科学,审批更加高效。《名录》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更好地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定不移的把“放管服”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不断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也指出要通过改革创新,围绕“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真正发挥环评在源头预防上的关键作用,焕发环评制度新活力,并明确把“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作为规范环评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二是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2017年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全部实行网上备案,《名录》本身已不适应相关要求。同时,《名录》无法较好的实现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尺度的统一,需调整部分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而从管理角度出发,为使环境影响评价能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更高平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源头预防作用,使环境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和项目建设成本,也需对其进行修订。

三是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为排污许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故本次《名录》的修订,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将固定源部分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衔接一致。《名录》对于排污许可管理与环评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相衔接起到重要纽带作用。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名录》的修订以突出环保管理的重点为原则,科学调整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名录》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具体体现在以环境影响作为建设项目分类的根本依据,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

本次《名录》修订明确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思路为:环境影响要素复杂,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毒性大、难降解;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可能对环境和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需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全面、详细、深入的评价和预测。对于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要素简单,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较小,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编制报告表,并有针对性选择1~2项环境要素开展专项评价。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即不需要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实行备案管理。

《名录》修订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强化污染预防作用,并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使环境影响评价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让环境影响评价真正回归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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