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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7-17 17: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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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的试点之一,泉州市近日正式出台《泉州市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破解生态

作为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的试点之一,泉州市近日正式出台《泉州市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明确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埋单。

《方案》提出,2017年选择晋江市、惠安县、永春县三地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到2018年,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与国家、省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要追责

《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划分以《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为准);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同时明确了不适用本《方案》的情形: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方案》强调,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注重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鉴定评估机构,按程序向省级司法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评估机构,引导省内外鉴定评估机构在泉州设立办事机构,并进一步规范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

同时,以大气、地表水为重点生态环境要素,分类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标准和专项技术规范。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将鉴定评估技术要求细化到具体实施操作层面,为全省损害评估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明确主要任务和相关部门职责

《方案》提出工作推进的10项主要任务:明确赔偿范围、明确损害责任人、明确索赔主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明确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资格、编制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赔偿磋商、对接赔偿诉讼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落地,《方案》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对应原则,列明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及时限。例如,政府所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市政公用、水利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具体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的资源,由生态环境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

《方案》突出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后,鼓励有关地方政府主动与损害责任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损害责任人应当根据磋商或生效裁判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有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损害责任人及时履行。经确认,损害责任人无能力修复的,应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工作。损害责任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促使损害责任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泉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根据泉州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沿海(晋江)、山区(永春)和介于山区沿海之间(惠安)的3个地区,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地域的选择又兼顾了区域、流域、行业环境特征,晋江融合了多种行业污染防治特点,永春突出了山区和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惠安突出了石化行业风险防控特点,较好地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