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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资源管理:立法先行 监管完善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4-05-12 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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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资源管理:立法先行 监管完善美国水资源管理涉及联邦政府多个部门以及州与地方政府相应机构。自1899年以来,根据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需要,美国制订多部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

美国水资源管理涉及联邦政府多个部门以及州与地方政府相应机构。自1899年以来,根据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需要,美国制订多部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水务监管体系。与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工业化导致美国经历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美国联邦政府控制水污染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99年的《垃圾管理法》。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环境污染加剧危害公众健康和民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美国陆续通过了1956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1965年的《水质法》、1972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等相关立法,逐渐加强联邦政府对水污染的管制力度。环境保护署(EPA)作为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行政机构,是美国治理水污染的核心部门。

EPA于1970年12月成立并开始运行。在环保署成立之前,联邦政府没有组织机构可以共同对付危害人体健康及破坏环境的污染物问题。EPA在治理水污染方面所承担的职责:一是制定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调控和约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防止水资源被污染;二是向国会提交新规则,告知国会应立法并采取措施以确保水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三是进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研究、监测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与教育支持。环保署署长由美国总统直接任命,直接向美国白宫负责。EPA不在内阁之列,但与内阁各部门同级,目前约有18000名全职雇员,所辖机构包括华盛顿总局、10个区域分局和超过17个研究实验所。

美国环境保护署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有15万多个公共供水系统,其中的33.5%是社区供水系统,66.5%是非社区供水系统。社区供水系统是美国自来水的主要来源,用户超过2.86亿,占美国总人口的八成以上。为了加强对相关机构和设施的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EPA自其成立以来不断增加监管权限。1986年的《安全饮用水法修正案》增加了环保署在保护国家饮用水方面的责任,强化环保署在处理突发事件和地下水回灌操作控制方面的执法权力,对违法者实行更为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制裁。

虽然美国各地的自来水水源不同,但是必须符合EPA的要求和标准。EPA制定的国家一级饮用水规程(NPDWRs)是法定强制性的标准。EPA将水体污染物划分为无机物、有机物、放射性核素和微生物4大类,确定了90多种致病微生物、化学品、有毒元素或者矿物的最大限值。

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是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主要参与者,负责联邦法规在各州的具体实施,制定符合本地环境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的水资源公共政策,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地方政府在治理水污染方面的责任也逐渐加大并且细化。例如根据1986年的《安全饮用水法修正案》,州政府要制定项目来保护为公共供水系统提供水源的水井周围区域免受可损害人类健康的污染物污染。州政府还需负责禁止在任何新建或者修缮的公共供水系统和这些系统连接的饮用水管道使用铅管、焊接或者焊剂。

分析人士指出,美国在治理水污染方面建立了一个复杂有效的系统工程。一是在政策制定、立法方面周全细致,例如水污染治理的公共政策涉及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海洋等,地下水,饮用水,点污染源,非点污染源,废水处理、排放、倾倒、监测等水污染治理的各个环节,任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行为都有章可循。二是加强公众教育与参与意识,保障公众知情权。美国很多社区通过在当地举办活动和志愿项目的方式来教育和鼓励市民和企业通过多种方法减少污水处理厂和当地水道的负担。政府用一系列可行的方法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保证公众有机会理解官方的项目和计划行动,同时政府部门也充分考虑并尽可能回应公众的需求,保障公众知情权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让公众建立对自来水的正确认知,EPA在1998年发布《饮用水消费者信赖报告法则》(CCR),强制公共供水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水质年报及相关信息,以建立民众对自来水的正确认知,避免不必要的恐惧。

经过长年的综合治理,美国在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方面取得巨大进步。目前,大城市向河流和湖泊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水的现象已经绝迹,很多地方的水质明显改善,一度因污染问题被迫关闭的河流、湖泊和海滨再次向公众开放,美国民众已经可以放心饮用自来水。